近日,雲南新實施的『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者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
還規定,患者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引起了熱議,有人認為,艾滋病屬於患者個人隱私,醫療機構無權告知他人;也有人認為隱瞞艾滋病構成犯罪沒有法律依據;也有人對這個規定持肯定態度,認為應當全國推廣。
本文主要闡述兩個問題,1、醫療機構將患者的艾滋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是否侵犯患者隱私權?2、隱瞞艾滋病是否會構成犯罪?
一、醫療機構將患者的艾滋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是否侵犯患者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這裡有兩個關鍵的因素,一是自然人,二是不願為他人知曉。
毫無疑問,艾滋病患者是自然人,這個身份不會因為他是否患病、有多高學歷而改變。
一旦自己患有艾滋病被他人知曉,必然會對生活造成諸多不便甚至不利,比如遭受歧視、影響就業等等,因此,艾滋病患者當然不願意自己的病情被他人知曉,由此可知,患有艾滋病顯然是患者的個人隱私。
既然是隱私,那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此,『民法典』不僅在『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也在『侵權責任編』中規定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泄露患者的隱私或者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所產生的問題就是,既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將艾滋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是否屬於對患者隱私的侵犯呢?
小狀認為,如果隻是將該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或者伴侶,並不屬於侵犯患者的隱私,主要理由有四:
第一,配偶和伴侶享有知情權。
不論是結婚還是發生性關系,都應當是雙方在自由的狀態下,自願作出的行為。
要確保對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就需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對自己的對象有充分的了解,其中當然包括對象的身體健康狀況,如果不夠了解的話,當然無法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二,『民法典』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公開患者的隱私,如果嚴格將告知的對象限制在患者配偶或者伴侶,那就不屬於『公開』,因此,也就不構成對患者隱私的侵犯。
第三,前述問題的本質就是,配偶的知情權和患者的隱私權何者優先的問題。
艾滋病屬於傳染性疾病,如果隱瞞病情而與配偶或者伴侶發生性關系,極易造成疾病的傳播,會傷害配偶或者伴侶的身體,當然也可能傷及其他人,對隱私權的保護,應當以不傷及他人利益為前提,所以,知情權優於隱私權。
第四,『民法典』規定,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如實告知自己的結婚對象,否則另一方在婚後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這一規定明確了患者本身的告知義務,更是從另一側面規定結婚對象享有知情權。
從配偶有權撤銷婚姻的規定來看,也印證知情權優於隱私權。
因此,賦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相關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或者伴侶,不僅是對配偶或者伴侶的保護,也有利於艾滋病的防控。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告知行為應當受到兩個限制:一是告知范圍上,必須嚴格限制在患者的配偶或者伴侶;二是隻有在患者本人不告知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才有權告知,否則,仍然是對患者隱私權的侵害。
二、隱瞞艾滋病是否會構成犯罪?
『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
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系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是由於該規定,『向伴侶隱瞞艾滋將構成犯罪』的話題登上熱搜。
當然,這個說法過於絕對,並不是說只要隱瞞了艾滋病,就會構成犯罪,準確來說應該是『向伴侶隱瞞艾滋或構成犯罪』。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隱瞞患有艾滋病,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1、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進行賣淫、嫖娼的,按傳播性病罪論處,這在刑法上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但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這裡將犯罪的范圍限制在『賣淫、嫖娼』當中,也就是說,艾滋病患者隻有在賣淫或者嫖娼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傳播性病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除了賣淫、嫖娼之外,艾滋病患者是不可能否成傳播性病罪的。
既然如此,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和配偶或者其他伴侶發生關系,是否會構成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2、可能否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比較常見的是通過暴力手段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的是,刑法中規定的『傷害』是一種類型化的規定,就好像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一樣,只要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就構成故意殺人罪,至於殺人手段,是刀砍還是斧劈還是槍擊,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故意傷害罪的本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而至於這種損害是否以暴力手段造成,在所不問,只要非法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隱瞞,並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如果導致他人感染的話,顯然已經損害了他人的健康,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
司法實踐當中,也有這樣的判例。
比如說,發生在安徽宿州的一起案件《案號:《2019》皖1302刑初1392號》,李某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被告人邵某,並確立了情侶關系,被告人邵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況下,仍隱瞞病情多次與李某發生性關系。
經宿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李某的檢測結果為HIV-1抗體呈陽性。
最終,埇橋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邵某有期徒刑三年。
醫療機構將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告訴患者配偶或者性伴侶,你認為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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