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可自主決定發生性交行為的最低年齡。
任何違反性同意年齡的性交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中國大陸並沒有明確規定性同意年齡,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性同意年齡對於意圖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或不對等的權力關系,誘導、脅迫未達到性同意年齡的未成年人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人也設置了一條『警罩羨戒線』,對於性同意年齡的學習和研究十分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陸脊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物悉拍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