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不到庭法院不一定會判隱尺離婚,但灶嫌高如果離婚訴訟的一方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有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的證據的,可以做缺席判決,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者襲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