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探性求性交,是強奸行為嗎。

一、真實案例

犯罪嫌疑人張某《單身》和王某《有夫》系情人關系,兩人保持情人關系有一年之久。

某日,張某在王某家中約會,後張某把王某從樓下客廳抱上二樓房中,張某把王某放上床兩人在床上親熱。

期間,張某想要發生性關系王某不讓,張某繼續想脫王某的褲子,王某有不願意的表示,因為是月經期間,此時王某的丈夫林某突然出現,張某被林某打了幾下後跑掉 。

後王某跟林某稱自己被強奸,並報警案發…….

指控強奸的證據:1、被害人報案筆錄稱自己被強奸,自己有表示過不願意的意思,因為當時月經還在,但張某還是想要發生性關系。

2、是張某強行把她抱上樓的。

3、犯罪嫌疑人供述稱王某確實說來月經了不能做,但他還是把王某抱上樓並放在了床上,在床上摟摸還是想要。

4、林某的證言證實他聽到王某在說不能做,看到張某壓在王某身上想強奸王某。

5、身體檢查筆錄,王某確實月經期間。

公安機關以強奸罪起訴張某,張某取保候審狀態,後一審法院判處了實刑有期徒刑一年多,二審法院改判適用緩刑。

試探性求性交,是強奸行為嗎。

二、存在的問題

1、張某、王某系情人關系兩人筆錄都能證實,並且關系良好,這是不容忽視的一個事實,這個事實並未引起控方深入思考。

2、經過身體檢查,王某體膚沒有任何擦傷痕跡。

經過實地察看,王某家中上二樓的樓道狹小並有內門,張某身材瘦小,如果像指控描述所說強行抱上樓,那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事,這個事實也未引起控方深入思考。

3、案發的原因系被王某的丈夫林某撞見而引發,王某的報案強奸及報案筆錄的形成未深入考慮這個因素。

4、指控停留在形式表象,未揭露本質是一個很大問題。

這裡有個誤區,表面上被害人說不要,不許,不想,而嫌疑人仍然好像沒有停止的意思,而正在此時被人撞見,開始對之前的行為進行評價,機械評價後認為被害人不想要,嫌疑人強制要,最後因外在因素而終止,於是便以強奸未遂認定,這是有問題的,下面進行重點分析。

三、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行為是試探性求性交行為,而不具有強奸故意

1、解剖一下發生性關系的過程和心理《男方沒有言語、人身威脅為前提》

《1》試探啟動。

男人和女人發生性關系的思維,這種微妙的感覺行不行隻有他們自己知道。

對於男女相處之後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時,女人有表達一些不願意或者動作方面有些逃避是正常的,這符合女人的心理。

而男人在女人說不願意或者有逃避行為時,仍然繼續糾纏,拉、抱、親、壓、摸不停就不能當然的推定男人具有強奸的故意,他會想再試試、再試試或許她就從了。

《2》磨合階段。

當男的繼續拉、抱、親、壓、摸等行為時,女方行為開始分化成二種。

第一種,女方反抗行為並沒有升級,就這樣發生了性關系。

第二種,女方反抗程度加強,甚至撕心裂肺的不願意。

女方的二種行為模式會對男方的心理產生不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況下,男方會認為女方並不排斥跟她發生性關系,主觀上並沒有強奸故意。

當然,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女方在醉酒等情況下,無法在言語和行為反抗方面進一步升級,沒有力氣反抗升級,言語無法大聲,行為無法施展出力氣,如果是這種情況下,就要綜合審視認定男方是否有強奸故意。

第二種情況下,由於女方的反抗行為升級,足以讓一般人都意識到女方真心不願意跟你發生性關系,此時男方如果繼續強拉硬拽欲發生性關系便有強奸的故意。

而女方行為升級之下,男方放棄行為也得分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男方本無強奸故意,見女的真心不願意就算了。

另外一種是因為男方本有強奸故意,見女的如此彪悍恐無法得逞,於是放棄,這種是強奸未遂,在實務中應當更具其他證據綜合的進行甄別。

2、實踐中辦案中要透過現象看本質,警惕把試探性求性交當成強奸

我們用本案的案例進行分析,張某和王某系情人關系,關系良好,當天也是在約會,張某不管王某是否表達過不可以發生性關系等言語,抱王某上樓梯,可見王某的反抗行為並沒有任何的升級,有能力升級而未升級,順利地讓張某抱上床,此時基於特定的關系又沒有明顯的行為升級,張某是不具有強奸故意,在床上進行親熱之時,王某也沒有反抗升級,根據這二人的關系,如果沒有林某的闖入出現,很可能發展成為:

《1》王某真心不想在月經期間發生性關系,那麼她會將反抗言語和行為升級,王某停止。

《2》王某被撩撥後同意發生了性關系《注意,實踐中也有女的不忍情人挑逗而在月經期間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為女性來月經了她肯定會誓死不從》。

現在,因為林某的闖入,將後續發展隔斷了,隻能評價之前的行為表現,根據綜合分析認定,張某和王某在床上就是在調情,王某說不能做而張某仍然未停止,不能理解為強奸故意和強奸行為,是男性不斷撩撥女性,並試探性求性交的行為,他的停止依賴於女性的明確、篤定、堅決的拒絕性交意思和行為表示。

同理,我們在實務辦理強奸案件中,要多綜合分析,透過現象查本質,不要機械地停留在表象上。

罪嫌疑人有強奸的主觀故意。

作者:華哥,來源:『刑事實務』公眾號。

原題:警惕把試探性求性交行為當成強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