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懷孕如果是十四周歲以上,且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關系懷孕的,男方不犯法;未成年人懷孕如果是十四周歲以下,不管是否經過同意賣遲,男方都屬於犯法行為。
男性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雙方自願造成已滿14周歲的女性懷孕,不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男性,強奸未滿14周歲幼女導致其懷孕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奸罪中扒李。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男性,以暴力、協迫或其它手段強奸婦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強奸罪。
強奸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若對象是幼女,則犯罪客體是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若對象是婦女,其犯罪客體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必須處於故意,並以強奸為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此啟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