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比較多,如存在家庭暴力、一方配偶重婚、遺棄家庭成員等,那麼妻子性冷淡能不能作為起訴離婚的依據?
案情:
原告葉某、被告黎某某均有婚史,各自離異後於2009年5月間經人介紹相識談婚,2010年10月20日,雙方自願到羅定市民政局登記結婚,並於2011年2月4日生育了兒子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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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由於原、被告性生活不和諧,原告不能滿足被告性生活的需求,被告便打罵過原告並又懷疑原告有不專一行為,因而產生夫妻矛盾,導致夫妻關系惡化。
2015年8月10日,又因原告拒絕被告性生活要求而遭被告摔倒在地受傷並經鄰居報警到現場處理後,原告便攜帶兒子回娘家生活至今。
原告遂於2015年9月14日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我們都知道夫妻感情破裂確實是可以離婚的,那麼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是哪些情況呢?『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2條『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妻子性冷淡可以作為離婚依據嗎?妻子性冷淡可以作為離婚依據。
男女結婚後是有履行夫妻義務責任的,如果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是可以作為訴訟離婚依據的。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黎某某在夫妻存續期間因葉某不滿足其性生活需求而對葉某實施了打罵,並且還懷疑原告有不專一行為,最終夫妻關系惡化,難以共同生活,所以應準許雙方離婚。
現在,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