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動遞保險套,配合持刀男子發生性關系,男子是否涉嫌強奸?
唐韻擔任高中老師,有一天晚自習輔導學生到很晚才回家。
走到僻靜處,突然從路邊竄出一個黑影,一個蒙著口罩男子,用刀抵其後背低聲喝道『不要亂動,把身上值錢東西都逃出來』,唐韻感到很害怕,很順從的把身上手機、錢包交給了歹徒。
歹徒還要求唐韻用手機給其微信、支付寶轉賬,唐韻都一一照做。
歹徒本欲離開,借著月光隱約感到唐韻有幾分姿色,另起歹意,用刀抵住唐韻將其帶到路邊草叢,欲實施奸淫。
由於歹徒有刀,唐韻不敢大聲喊叫,也不敢過於反抗,以免激怒歹徒。
靈機一動謊稱自己在『生理期』,但男子並沒停下手中動作。
唐韻無奈不再反抗,提出包裡有保險套讓歹徒戴上,以免懷孕,歹徒聽從了唐韻,較順利的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唐韻回到家,其老公感到妻子異樣,帶唐韻報警,將歹徒張三剛抓獲。
張三剛對持刀搶劫供認不諱,但對強奸卻辯稱女子沒有反抗,還主動地上保險套,自己不屬於強奸。
對張三剛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
以上案例系真實案件改編而來,對所列人員姓名進行了化名處理,盡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實。
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
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原理對此案進行解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指正。
張三剛涉嫌一般搶劫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張三剛屬於搶劫罪的一般情節,並不屬於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不能作類推解釋。
對於持刀搶劫,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張三剛是否涉嫌強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由權,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趁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
強奸罪中的最為核心的要素就是『違背女性的意志』,在本案中,唐韻沒有激烈反抗,並主動提出讓張三剛戴上保險套,到底有沒有違背其意願呢?唐韻遇到持刀的張三剛,內心當然是不願意與其發生性關系,她之所以沒有激烈反抗,主要還是在於怕激怒張三剛從而性命不保。
而主動遞上保險套,從一般人角度理解,既能防止自己懷孕,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感染性病。
如果沒有來自張三剛持刀的威脅,她不會『相對順從』發生性關系,從這個層面來看,唐韻屬於不敢反抗。
而張三剛從劫財到劫色,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涉嫌強奸。
我們在分析具體犯罪時,對具體細節蛛絲馬跡不能掉以輕心,但要結合整個犯罪過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女子主動遞保險套,能夠代表女子對發生性關系是一種默許或同意。
但在有些特殊環境,女子因為外界威脅,出於自身身體健康考慮做出的無奈選擇,並不代表女子主觀上的默許同意。
當然唐韻在此過程中,心理素質不可謂不好,從而避免了自己遭受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