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結婚未同房退彩禮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等理由而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譽納照習俗給付的彩薯亂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慶手沒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