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騷擾受害人行使什麼權利單位有什麼預防義務?

法律主觀:

一、性騷擾行為侵犯了個人什麼權利
中國在立法上尚未對『性騷擾』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

中國司法界,對性騷擾普遍認可的表述是: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謹掘殲侵權行為,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

二、中國針對性騷擾的規制祥沖的發展進程是怎麼的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2005年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中國立法者的視野。

性騷擾並不是隻針對『婦散早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

但從2005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當男性遭到性騷擾將無法無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

其實,類似於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中國各地在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

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規定較為明確。

在中國臺灣,2002年公佈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隻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

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

三、性騷擾和性侵犯有什麼區別
性騷擾指以性慾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或者宗教儀式
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系,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