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刑偵科技,從細微當中尋找破案線索;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法醫,這個職業相信大家並不陌生。
有點類似古代的仵作。
但是在現代科技的加持下,他們的手段更加詳盡。
能從很多我們察覺不到的地方找尋到破案線索。
幫助警方進行推理,從而抓獲疑犯。
對於科技的認知,一方面是為了豐富知識,另外一方面則是明白。
『莫犯罪,偵查的手段遠比想得要高深』
以下故事根據紀錄片『法醫密檔』改編,有刪改。
具體以原片為準。
所出現人名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01
時年15歲的少女阿花,因為和家裡人發生矛盾。
於是一氣之下便離家出走。
幾個小時沒有消息。
家裡人十分著急,於是便四下尋找。
當時天色已晚,他們是因為一個聲音的指引才知曉受害者的具體位置。
在一個大壩附近發現了阿花。
於是趕緊將其送醫,但遺憾的是最終沒能挽回少女年輕的生命。
死因不明,但通過一些表面特征來看,並不像是尋常的溺亡。
在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的法醫做一步的檢查來給出結論。
根據王法醫檢查之後。
她認為女孩生前曾遭遇捂口、扼頸等暴力行為。
認定這是一起他殺刑事案件。
而且很有可能遭到了性侵害。
02
警方趕往發現女孩的現場進行偵查。
希望能夠獲得有價值的線索。
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作用,但是因為這次主要是體現法醫的作用。
所以我們把視角著重聚焦到法醫身上。
根據對於發現屍體的現場調查後。
法醫發現了這樣幾個線索。
A.現場有遺留的香煙
B.現場有鞋子和眼鏡等物品,經過辨認系受害者生前所帶。
C.案發現場的某片土有翻新痕跡,且周圍草有成片的倒伏。
像是被拖拽後留下的痕跡並且還發現了一些纖維。
D.第一個發現女孩的人到底是誰?
03
一個案件的偵破,不是輕輕鬆鬆,也不一定一開始方向就是對的。
需要結合證據。
屍體不會撒謊,而讓屍體開口說話,呈現證據。
這就是法醫的本領和職責。
王法醫發現屍體表面沒有工具性損傷。
結合案發當天,受害者是因為和家裡人賭氣外出。
並不是常規性行為,而是臨時性行為。
所以覺得兇徒很有可能是臨時起意作案。
因為在通常一些案件當中,如果有預謀的作案,可能會攜帶一些工具。
以便於自己作案的成功率。
而更進一步探尋的話,就需要對屍體進行解剖。
王法醫發現受害者的私處有出血的情況,並從中提取了檢材進行檢驗。
結果並沒有發現精Ban。
法醫通過受害者的傷痕呈現部位等因素分析。
兇徒可能沒有進行常規意義上的性侵犯。
也就是說這個人可能存在生理障礙。
而後來通過對於受害者家屬的走訪。
得到了受害者的褲子隻被褪到臀中部,並沒有完全褪下這一信息。
也佐證了之前法醫的可能性推測。
這個情況的得到,對於案件的偵破來說很有價值。
因為一旦是明確了方向,就可以縮小偵查范圍。
一開始先針對一些有相關前科行為的人排查。
很快就有了線索。
一名女孩A向民警反應,自己之前曾遇到一名男子的騷擾。
對方看起來二十左右歲,試圖性侵她。
但在她的激烈反抗下掙脫逃跑。
而且對方的口音還是本地口音!
加上對於作案時間的推測,警方懷疑這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並且應該就是住在附近。
04
根據罪犯的特征,警方為了不打草驚蛇。
十分巧妙地以計劃生育的名義展開調查。
很快就有了結果,一名男子Z成為了頭號嫌疑人。
而且這B還有一個習慣:愛看不雅錄像帶。
更為重要的是曾偷窺過婦女洗澡。
《已經從邪念轉變成行為》
所以警方隨即決定對他家進行走訪。
一開始民警去的時候,Z並不在家。
民警就和他的父母聊天,趁著投機,順勢打開了衣櫃查看。
結果就有發現,之前險些遭到性侵女子所描述特征的服裝。
同時了解到Z有性功能障礙,性暴力傾向。
警方對Z進行控制,而Z到案後面對警方的審訊。
那是百般抵賴,拒不供認殺人的犯罪事實。
『案發時,我《指Z》正在水庫玩。
正好碰上她,看見那個女孩長得蠻漂亮。
就想和對方交個朋友,但是對方拒絕了,自己惱怒之下就將她掐暈。
然後對其實施了猥褻』
既隻承認猥褻,並不承認殺人。
『她醒來之後,害怕再度受到傷害,就跑到水庫邊跳河了。
我《指Z》又不會水,所以沒有施救,我看見有人找她。
我就躲在樹林裡告訴那些人地點了』
05
如果單憑Z的一面之詞來看,這樣的邏輯還有可能說通。
但是在綜合相關證據後,這樣的說法出現了漏洞。
a.女孩熟悉水性,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不可能輕易溺亡。
b.案發現場並沒有監控,說到底Z的辯解,也隻是一面之詞。
c.生前入水溺亡和死後被拋屍水中,有著較大的差別。
受害者氣管內有少量泥沙,肺部有明顯腫脹。
法醫判斷是生前入水。
但還是需要更為謹慎的驗證。
經過後續矽藻的檢測證明,受害者系生前入水。
《這裡為了方便理解,敘述較為簡略和不全。
詳細和全面的,建議觀看原片》
矽藻,它是水中常見的單細胞生物,它能夠抵抗強酸腐蝕。
可以通過肺部毛細血管到達人體大循環,從而到達全身臟器。
也就是說如果在一些器官裡發現矽藻的話。
就說明她入水前還有血液循壞。
既生前入水。
e.受害者生前所穿的襪子和拖痕上發現纖維比對一致。
所以可以推斷,那就是罪犯拖拽受害者所留下的痕跡。
最終Z承認,案發時受害者兩度昏迷。
在第二次昏迷後,他認為女孩已經身亡,所以決定拋屍。
女孩入水後醒來,可因體力不支,最終溺亡。
06
定罪判刑這樣的事情,應該交給專業的人士去幹。
而類似的情況,也有著一些說法。
感興趣的可以去搜搜看。
我們主要是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對於Z來說,他的行為無法被原諒。
他所做的決定,讓人憤怒。
而他也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這個前提上。
我們想的是如何避免再度產生類似的悲劇?
我們從來都不應該強求受害者應該怎麼做,而是應該更多的教導和約束加害者。
首先,罪犯的家庭指定是有大問題。
因為孩子是發育遲滯,所以就進行了區別對待。
沒有引導一個正確的性心理和生理價值觀。
其次,在本案當中,Z的生理缺陷必定讓他遭受到了影響。
面對這些影響,他能依靠的人少之又少。
作為他的身邊人,應該對其進行引導。
而不是更加放縱,任由其將這種行為放縱和蔓延。
最後,通過對於那些淫穢物品的觀看。
但是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約束力。
往往思想越來越難以控制,從而影響到了行為。
長期處在這樣一個氛圍當中,沒有正能量和積極向上的東西。
滿腦子就充滿了欲望的發泄,是很有可能造成傷害。
而且通過對於Z的偵查來看,他有前科。
他的行為都是隨著放縱和一次次的僥幸,變得越來越惡劣。
所以,要對於一些犯罪行為及早進行重視。
無關性別,無關狀態。
是為了別人好,也是為了他自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