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為色,究竟是誰占了便宜?誰又竹籃打水一場空?兩人各懷鬼胎,結局卻讓人難以置信。
2021年,18歲的小吳報警稱自己放在房間內的5萬元被偷了,而且小吳還知道偷盜者是誰,不過浙江溫州的警方經過調查後,卻發現真相與小吳所說的不符,劉某的行為既不構成盜竊,也不構成詐騙,但小吳與劉某之間的行為可能涉嫌賣Y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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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情況中,賣Y嫖C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的私密關系。
使用冥幣支付嫖資,同樣能被認定為嫖C,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1款進行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查,小吳在此之前其實與劉某素不相識,劉某則比小吳年長26歲,已有44歲。
不過小吳年輕漂亮,喜歡參加聚會,因為聚會認識了劉某,對劉某的印象還不錯,以為他是事業成功的大老板,看劉某的穿著,也是比較昂貴的。
最主要的是在還沒有走出校園的小吳的眼裡,劉某是很大方的。
小吳因此聲稱自己的『初夜』還在,劉某立即意會,當即說願意花5萬買下。
當時,劉某的手裡還拿著個袋子,看起來沉甸甸的,小吳便把劉某帶進了自己的出租屋。
劉某說了不少大話,還表示要包養小吳,每月都給小吳5萬,小吳信以為真,心中樂開了花,以為自己傍上了個大款。
小吳對自己的長相也是比較自信的,在校園裡有『校花』之稱,小吳也清楚暗戀她的男生不少,隻是男同學都難以滿足她的物質需求。
小吳則是成長於一個普通家庭,雖然家庭條件不算差,父母對小吳也不算苛刻,但小吳的虛榮心較高,並且在虛榮心的驅使下一點點放低了自己的底線。
小吳也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姑娘,清楚被包養是件不光彩、不道德的事情,但小吳面對『5萬』的誘惑,還是甘願跨過了底線。
在小吳的理解中,想當然的認為劉某口中的『5萬』是5萬人民幣,但事後,小吳打開劉某留下的袋子,卻發現裡面是5萬冥幣,她被騙了!一想到到手的5萬人民幣又沒了,小吳很是惱火,便報了警,目的是為了讓劉某向她支付5萬人民幣。
顯然,小吳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並不了解,在中國刑法中,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在本案中,劉某鉆了空子,因為通常情況下,聽者都會認為5萬元人民幣,但劉某留下了5萬冥幣,而小吳口中的『5萬元人民幣』並不屬於她所占有的財物。
就算小吳報警,也不可能讓劉某向其支付5萬元人民幣,甚至小吳還可能因此受到治安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構成賣Y嫖C,也不隻是以發生了私密關系,給付了財物,才可定性。
如果雙方事先有溝通,已經就此事達成了一致,談好了價格或已經給付了金錢、財物,已經著手實施,如兩人已共處一室,但因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沒有發生私密關系或已經發生過了,但沒有給付金錢、財物,同樣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另外,在該案中,雖然劉某使用了欺騙的手段,花言巧語,讓小吳誤以為有利可圖。
但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如果要以詐騙罪對劉某定罪處罰,意味著小吳的財物在事發過程中受到了損失,且數額較大,達到了立案標準。
並且考慮到小吳的實際年齡,已不能被認定為『幼女』,是自願與劉某發生了私密的關系,因此也無法以QJ罪對劉某定罪處罰。
而小吳作為一名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自己在做什麼,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
小吳意圖出售自己的『初夜』,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遊走在法律的邊緣,而劉某與其是屬於不特定的異性關系,且雙方談好了價格,是能夠被認定為了賣Y嫖C,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當然,還有部分人問,小吳是否屬於報假警?報假警是指撥打110取樂、滋擾公安機關工作秩序等行為,如果是無意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報案這一般不承擔責任,否則也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和罰款。
通過此事件,也是能夠看到年輕女性錯誤的價值觀,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將自身置於不幸,結果遭到了損失,即使報警也不可能有好的結果。
劉某同樣不是個道德感強的人,對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的女學生實施欺騙,以達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事後可能還會沾沾自喜。
實際上,劉某就是個普通的打工人,並非大款,如果劉某已婚的話,那麼他的行為便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或者劉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外包養情人,更是令妻子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事發後可能會對自己的家庭以及聲譽等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