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世界四大寓言家之一的伊索曾說過:『說謊話的人所得到的,就隻是即使說了真話也沒有人相信』
說謊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人們在學習的過程中,無一例外地學會了說謊,但是圓謊為了維持自己的謊言不被識破,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謊言是可怕的存在,當人們利用謊言去騙取並不屬於自己的財富的時候,災禍就已經離自己不遠了。
本案講述的就是一起女子為了騙取錢財不惜偽造自己身份,結果落得人財兩空的案件。
臺風後海邊礁石驚現女屍
2011年8月6日深夜,海南一對年輕的情侶借著夜色悄摸摸地離開了下榻的酒店,溜到了礁石林立的海邊,他們準備在這裡度過刺激的一夜。
就在二人親密之時,一個大浪嘩啦一聲拍在了礁石上,把女子嚇了一跳,她抬頭朝海裡望去,看到一片月光下泛著慘白的物體卡在礁石間一起一伏。
做賊心虛的二人擔心是有人偷窺,於是深一腳淺一腳地走過去查看。
又一個浪頭湧來,一個慘白的物體被海浪高高舉起,赫然是一具泡到發脹的屍體。
警方接到報警後,立刻趕往事發地。
將屍體打撈上來後,發現經過海水長時間浸泡後,已經無法辨認死者的模樣了。
屍體身上有多處防禦性傷痕,死前應該和人發生搏鬥,脖頸處有勒痕,大力程度已經造成頸部皮膚破裂,腹部被利器刺傷多處。
高科技手段確認屍源
由於先前臺風的緣故,警方無法判斷屍體是從哪裡被人拋屍入海的。
屍體全身赤裸,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身份的物品,確定死者身份成了重中之重。
死者的皮膚已經被浸泡得發白褶皺,法醫隻能通過剝離死者手部整塊皮膚之後,再在手指皮膚上提取指紋。
與此同時,警方通過掃描死者顱骨,利用人像復原技術,恢復了死者生前的樣貌。
通過查詢人口記錄,確認死者是一名叫明慧《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的女子。
招嫖信息遷出同居富商
警方對明慧的社會關系展開了調查,發現明慧之前是一名混跡娛樂場所的賣淫女,一年前突然就消失了。
隨著調查深入,警方找到一個用明慧家人證件開戶但是一直是明慧在使用的手機號,從這個號碼中找到了一直和明慧有聯系的一些圈內『小姐妹』。
根據這些人反應,明慧之前不是失蹤而是被一個富商包養了。
一年多之前,其中一個姐妹在ktv中遇到一個富商,對清純女大學生情有獨鐘,幾次詢問媽媽桑有沒有『貨源』。
正經人家的姑娘肯定不會幹賣身的事情,富商當晚自然沒能如願,但是他卻公開明碼標價讓人去發消息找願意陪他的女學生,還說價錢好商量。
因為明慧天生娃娃臉,身形嬌小,之前有很多客人都以為明慧是學生妹,因此明慧的生意很好,想到這裡,『小姐妹』就把這個消息告知了明慧。
後來她們不知道明慧用了什麼手段,成功搭上了這名富商,而且對方還花了大價錢包養了明慧,聽說如果明慧給對方生了兒子,對方還會送一套房子給明慧。
就診記錄破解秘密
在明慧的就醫記錄中,警方發現明慧曾經很長一段時間到醫院開過消炎藥,之後還經常到婦科就診,而開出的藥也是治療一些婦科疾病的。
根據主治醫生反應,明慧一年前曾經在其他非正規醫療機構做了處女膜補救的手術,但是後來感染發炎了,期間又多次進行房事,不得不就醫治療。
後來的就診,則是明慧患上了某種性病,病毒潛伏期較長,近半年才開始顯現出來,醫生推測應該是手術之前就感染了。
至此,警方推測:明慧將自己偽裝成大學生,憑借非法手術制造自己是處女的假象,騙取了富商的信任,之後通過和富商同居,不斷索取錢財。
身份泄露慘遭殺害
確認了嫌疑人後,警方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
證據確鑿之下,這名叫趙航的富商在8月12日終於落網。
被捕後,趙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是他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
據趙航交代,因為自己沒有什麼文化,所以對有學問的女人非常向往。
有錢之後,雖然經常花天酒地,但他還是希望能有個身世幹凈的人給自己生兒育女。
但是他又擔心結婚後女方會惦記自己的財產,所以索性就發佈消息找個女大學生包養。
開始他對明慧非常好,在明慧身上也花了不少錢,他是真心希望明慧能給自己生個兒子,雖然不能給明慧妻子的名分,但是會通過其他方面補償。
就在趙航滿心期待兒子的到來的時候,卻意外發現自己得了性病。
他肯定自己在外面做足了安全措施,而且明慧到來之後,他再沒在外面碰過其他女人。
他很絕望,搞不明白怎麼回事,於是找私家偵探調查了明慧的情況,發現明慧從一開始就是做足了準備在騙他。
氣憤的趙航回來之後就打了明慧,明慧反抗打傷了趙航,一氣之下趙航就用水果刀紮了明慧。
他開始以為明慧已經死了,就想把屍體處理了。
可是不久後明慧突然醒了,死死抓著趙航的腳腕不放,趙航暴怒之下將人大力地勒死了,之後拋屍大海。
或許冥冥之中隻有定數,原本趙航希望能借著臺風把屍體吹得遠遠的,卻不想屍體竟然又回到了原點,成為了趙航的罪證。
律師觀點
趙航與明慧以金錢為紐帶,從而構成了交往關系。
但明慧卻隱瞞了自己真實形況,假托自己是女大學生,用以欺騙趙航,從而獲得大量金錢。
然而,在交往過程中,明慧明知道患有性病,還與趙航保持關系,進而將性病傳染給趙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明慧曾到醫院就診過,確診為患有性病,因此符合明知的情況。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中規定,傳播性病罪的前提是針對賣淫、嫖娼行為的,那麼包養屬於嫖娼嗎?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上嫖娼的定義: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而包養在法律上的定義則是,
無論嫖娼和包養,均是以金錢為基礎構建的性關系。
但明慧明知患性病,還與趙航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這一行為觸犯了傳播性病罪。
此時,趙航若是采取法律手段,便可以維護自身權益了,但卻因憤怒將明慧殘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趙航對明慧實施殺害一過程,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經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趙航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