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家一個問題:
『遭遇性侵,主動提出戴套,是否算自願?』
對於這一問題,有人是這樣回答的:
『自願加班不算加班,自願戴套也就不算強奸』
真的是這樣嗎?
主動提出戴套=自願?
一位網友在某論壇上發了一則帖子。
帖子的大致內容為:
26歲女生小張在一家服裝店工作。
平時上班需要白班、晚班交替上。
有一天小張上晚班,這一天客流量比較大,所以清點結束後已經很晚了。
因為小張住的地方距離比較近,平時都是走路上班。
這天晚上,小張像往常一樣獨自回家。
等她拐進小胡同時,突然一個高大的男人竄出。
然後一把將她抱住,堵住她的嘴巴,強行將她拖拽進屋。
小張拼命反抗,可周圍卻沒有一個人影。
男子被激怒了,拿出刀威脅她:『不要叫嚷,不然我就直接殺了你』
小張感到很恐懼,隻能放棄掙紮。
接著,男子就撕開她的衣服,欲行不軌。
小張自知逃不過去,便要求男子戴上保險套。
男子很驚訝,便用上了。
小張安全逃離之後,立刻去派出所報警。
男子很快就被抓走了。
隻是在審訊的時候,男子辯解說戴了保險套不算強奸。
『這個要求是她提出來的,所以我認為她是同意的』
簡直無恥到了極致!
持刀脅迫發生關系,還揚言:『敢反抗就殺了你』
你告訴我這不是強奸?!
沒說『同意』就算強奸!
但沒想到,這個帖子下面卻充斥著一些針鋒相對的評論。
有一種觀點認為,男子的這種行為是不構成強奸罪的。
理由是,男子雖然有過持刀威脅,但後面是小張主動提出戴套。
『主動』一詞,並意味著『同意』。
而後面男子也沒有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手段』進行,所以不構成強奸罪。
而一種觀點則是認為,男子已經構成強奸。
因為小張是為了避免傷害而自願提出戴套。
但不管怎麼說,男子都違背了小張的性自主權,所以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
違背婦女意志,
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強迫與婦女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小張在遭到性侵,眼看無法避免的情形下,主動提出戴套,系緊急情況下的權宜之計,不是其真正『自願』的表示。
而男子也先是使用了威脅等手段,違背了小張的意願。
所以一般情況下,這不影響犯罪嫌疑人強奸罪名的成立。
正如法學者羅翔認為:
同意問題是性侵犯罪的核心,『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質特征。
不同意就是拒絕。
違背個人意志的『同意』,也是拒絕。
有句話是這樣說的:『無力反抗,隻能無奈屈從』
為了自己的生命選擇妥協,這是無奈之舉。
更不等於可以任人施暴。
受害者有罪論何時休?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一個巴掌拍不響』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在一些強奸案件新聞的下面,常常充斥著以上這些言論。
本該受到譴責的加害者,得以逃避於譴責。
而受害者卻需要去承受來自四面八方的非議、譴責和質疑。
他們從加害者的角度來觀察問題,認為加害者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受害者的某些原因導致的。
『誰叫你長得漂亮,誰叫你弱』等等,但這些是錯誤嗎?
甚至還會因為受害者保護自己的手段不符合他們的預期,就質疑道:『你是不是根本沒有保護自己的意願?是不是自願的?』
2018年震驚全國的『鄭州空姐遇害案』。
一個花季少女,年僅21歲的空姐。
深夜下班搭網約車回家,隨後與家人失聯。
最後被查出是被網約車司機殺害。
這本是一個悲痛的事件,但卻有不少網友在指責這是受害者的錯。
『誰叫她穿得那麼暴露,活該』
『大半夜不睡覺出去浪,這難道還怪別人?』
這些人不但沒有對受害者表示同情,甚至還詆毀和侮辱受害者。
對女性受害者的惡意指摘,這是要給犯罪找正當性嗎?
生而為人,應該要有最基本的是非觀、正義觀。
保有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良知。
警惕惡語相向成為二次『加害』受害者的兇手。
希望所有人明白:受害者無需完美,但加害者一定有罪。
無論是什麼情況,都改變不了加害者犯罪的事實,犯罪就是犯罪。
我們不應該一味對著受害者雞蛋裡挑骨頭。
真正要譴責的是加害者!
在出聲前請想一想:我們到底是為了正義發聲,還是僅僅隻是一場自我滿足的批判?
我們更該教男孩不要傷害女孩!
每當網上曝出一些關於女孩被性侵的新聞。
很多媒體都會在後面加上『女生如何自保』這樣的自救指南。
各種指南上說的明明白白:
出行盡量選擇白天,不要深夜出門;
一個人走路不要聽耳機,不要隨便乘陌生人的車;
萬一遭遇壞人,能跑則跑,能叫則叫,能智鬥就不打鬥,生命第一……
這些都說得很對。
但是,禽獸和魔鬼是不講道理的。
在欲望的驅使下,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而女性在身體素質方面,大多弱於男性。
所以一旦不幸遇到了突發意外,受到傷害的可能性會很高。
毫無疑問,教會女性保護自己是必要的。
但女性懂得自我保護,隻能解決一半的問題。
另外一半還在那些養男孩的父母手上。
如果他們沒有從小就引導他們的兒子尊重女性,那悲劇就會一直發生下去。
換言之,教男孩不侵犯異性的身體,這是底線。
而教男孩尊重保護異性,才是更高層次的教育。
如果你家有男孩,請從他小時候起,就這樣教育他:
男女有別,不可以在女孩面前隨便暴露自己;
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可以隨便對女孩動手動腳;
無論如何,都不能傷害女孩子,哪怕是用一朵花輕輕地打她。
也請各位父母做孩子的榜樣,為孩子創造溫馨有愛的家庭環境。
丈夫好好愛自己的妻子,好好保護自己的妻子。
以身作則讓男孩從小就懂得,不傷害女孩,尊重女性。
隻有這樣,世間的悲劇才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