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行政許可是指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法律客觀:
一、前置行政許可簡介前置行政許可可以舉例來進行說明,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
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裡,《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二、個別判碰後置行政許可項目應設定為前置行政許可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為例,現行的申領程序是:煤炭生產企業在申請市場準入時,首先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的前提下,才能領取《營業執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此《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申領《營業執照》的前置審批條件。
而對於非煤礦山企業和危化品生產企業則是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使安全生產許可事項變為了後置審批。
這就使人感到煤礦企業的安全重要,其它企業的安全次要,可以先開業後規范,達不到要求可以關閉,至於企業因此而形成的損失隻有其自己承擔。
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後置審批申領程序有以下弊病:其一、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在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隻有其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領取《營業執照》進行市場準入,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否則,其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都未確定,就憑《營業執照》先期判沖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若在此期間發生不安全事故,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其二、目前是領取《營業執照》在先,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然也在先了,安全審查評估在後,如果,經安全審查評估沒有達到法定條件,企業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或關閉,那麼企業前期投入的生產設施、設備及費用將會形成損失,工商等部門已頒發了《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允許企業開展了生產經營活動,現在又因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要被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關閉。
如果,企業拿出已取得的其它各項前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質問或訴訟已參與審批的各個有關部門,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有關部門是十分被動的。
從法理上看,前期參與批準的部門是依照辦事程序依法批準的,企業的質問或訴訟應是無理的;但從情理看,由於辦事程序上的合法不合理,使企業先期應進行的安全審查未進行,就開展了生產經營活動,相對加大了損失。
是否可以這樣說,由於辦事程序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坑害了』企業,也使參與批準經營的有關部門無法直面被關閉的企業,更無法積極開展查處取締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已遇到了此種情況和矛盾。
歸結為一句話『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安全審查應具有優先權,辦理程序上《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優先,沒有安全保證這個前提,就不得申領《營業執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對涉及前掘磨置行政許可審批的項目監管還不協調按說行政許可前置審批監管不存在協調問題,依照法定職責應是『誰許可、誰發證;誰發證、誰監管』,其它部門不得幹涉。
但是,按照國務院頒佈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它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屬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查處,這就賦予了工商部門對未取得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或者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已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行為的查處權力。
據此,工商部門在市場巡查中,對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到期的予以警示,失效的予以查處。
盡管這樣,但許多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到期失效後引起《營業執照》核準事項失效的問題仍然比較多,雖經工商人員多次警示和督促,由於一些經營者認識不到位不及時審換新證,或因一些發證部門檢查督促的頻次低、審換新證不及時、換發證件周期長、以及正在開展某一方面的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就以一紙公文通知暫停辦理新證審核換發工作等多種原因,導致一些經營者不得不因此而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甚至還引發了經營者被處罰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出現,使經營者認為有關部門是各把一方、各自為政、互不協調。
以上就是怎麼理解前置行政許可的相關內容,目前在前置行政許可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事後是否應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行政許可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後置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否備案也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