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救性行政責任為什麼不是通報批評?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法 中明示列舉的申誡罰隻有 警告 。

但行政處罰法也有補充規定,即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處罰。

現實之中,通報批評還是屬於很常見的執法方式。

這種方式靈活多變,既可以用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中,也可以用作行業協會性質的內部協調管理上,也會用於行政機關對於一些違法者的懲戒,對於其他行政相對人的示警上。

從法理上碧虧來說,把通報批評納入行政叢悄處罰也未嘗不可,在這點上,學界本身爭議也很大。

但從法律上來說,它確實悔鄭神不是中國現行行政處罰制度中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