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多少歲可以發生性行為?

14周歲是法律認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發生性行為決定的法定年齡界限,行為人與不滿14周殲嫌巖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即使幼女同意,對行為人的行為仍視為強奸。

未成年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分情況判斷:
1、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不算犯法;
2、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即使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也以強奸論,從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氏禦以下有期徒刑。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主要是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少年,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系,如何予以處理提出的指導意見。

此處表述雖是『偶爾』發生性關系,主要是為了與此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致,實踐中並不能簡單以次數論,雙方是否自願、情節是否輕微、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者腔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視為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