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和13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屬於犯罪行為,不論幼女是否自願,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若是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配早,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培嫌雀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者悄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