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性侵案件使用保險套可視為同意的條件。

最高法院裁定:性侵案件使用保險套可視為同意的條件。

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使用保險套的性行為與不使用保險套的性行為是一種不同的身體行為,並且根據性侵犯法,使用保險套可以作為同意的條件。

在今天的 5-4 裁決中,最高法院表示,在法庭上不應認定『不,不帶避孕套不行』的意思是 『是的,可以不帶避孕套』。

法院已下令對BC省的一起案件重新審理,在該案件中,原告告訴性伴侶羅斯·麥肯齊·柯克帕特裡克,她隻有在他戴保險套的情況下才會與他發生性關系。

柯克帕特裡克在他們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使用了保險套,這一事實導致申訴人認為他在第二次發生性行為時也已經戴上了,但他並沒有,原告說自己沒有意識到直到他射精。

對柯克帕特裡克的性侵犯指控被一名初審法官駁回,他發現沒有證據表明申訴人不同意『有問題的性活動』,也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明確欺騙,這將是另一種定罪途徑。

盡管其決定的原因存在分歧,但最高法院一致同意 B.C.上訴法院裁定初審法官錯誤地認定沒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