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杯多次被同事射精,女員工以此辭職要求經濟補償,支持嗎?

案號:《2014》杭濱民初字第1173號

因水杯多次被同事射精,女員工以此辭職要求經濟補償,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2日,原告小紅與被告中控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小紅到被告處從事工程服務崗位的工作。

2014年5月5日,小紅發現自己辦公桌上日常使用的保溫杯內有疑似精液的液體,於是向被告報告。

被告相關主管接到報告後迅速聯系了高新派出所請求協助調查,並調取了監控視頻。

次日,小紅攜帶保溫杯和被告提供的監控視頻到高新派出所報案。

5月9日,嫌疑人雲中鶴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供訴了自己的違法行為。

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分局以雲中鶴的行為系尋釁滋事,給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6月23日,小紅以被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通知被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

仲裁結果

同事往自己喝水的杯子裡射精,可以認定系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嗎?

仲裁:駁回小紅仲裁請求。

一審情況

小紅訴稱:2011年12月12日,原告與中控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2014年5月5日,原告發現自己辦公桌上日常使用的保溫杯內有異常液體,遂向自己所在部門報告。

5月6日,原告攜帶保溫杯和部分監控視頻到高新派出所報案,警察要求公司相關管理人員不準提前告訴嫌疑人雲中鶴,由公安機關直接審問,雲中鶴所在部門馬越峰《系優化控制事業部總經理、公司股東》亦同意不提前告訴雲中鶴。

5月8日夜晚,馬越峰在電話中告訴原告,自己已經和雲中鶴就案件相關情況進行了交談,並希望原告撤案,給自己一點面子。

原告在電話中陳述自己發現並確信保溫杯異常的有3次。

5月9日,雲中鶴投案,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隻做過3次違法行為《在原告辦公桌附近自慰並將精液放置於原告喝水的保溫杯內》。

6月11日,公安機關以雲中鶴實施3次違法行為對其處罰。

原告作為受害職工,不僅要承受嫌疑人帶來的精神傷害,而且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的行為也給原告造成極大傷害。

在女職工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司相關管理人員不是協助調查,而是違背警察的保密警示提前告訴嫌疑人,並要求女職工撤案。

2014年6月23日,原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公司拒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7060元。

被告中控公司辯稱:

1、雲中鶴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被告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采取相關措施,已盡到相關安保責任,事件的發生非被告所能掌控。

事件發生後被告及時協助公安部門處理,雲中鶴一事公安機關已定論,被告沒有過錯。

在公安機關結案後,被告已按相關違紀規定,解除與雲中鶴的勞動合同。

2、先不說馬越峰是否給申請人打過電話,即便馬越峰打過該電話,根據被告發佈的『緊急情況應急預案』,被告處理相關事務的負責部門是行政後勤部,馬越峰系被告優化控制事業部總經理,案件發生時他也不是公司股東,主要職責是負責其部門相關事務,不是被告規定的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員,被告也從未授權馬越峰就此事聯系原告。

3、原告聲稱的精神損害,缺乏權威機構的證明,難以讓人信服。

即便原告有精神損害,也並非我公司行為導致。

綜上,原告系主動提出離職,被告並無過錯。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會怎麼看?

法院認為:勞動保護是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勞動過程中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及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雖然對『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但並非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發生的一切違法事項均屬於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或有違背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義務。

相關人員雲中鶴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定性為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並給予其行政拘留三天的處罰,雲中鶴的行為是導致原告小紅有心理壓力最終提出辭職的直接原因,而雲中鶴的違法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被告作為公司是無法預料及控制該行為發生的。

當小紅向被告報告此事後,被告即及時聯系派出所警官,及時調取公司監控,故公司在接到小紅的報告後對該事情的處理並無不當,也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的行為。

馬越峰系部門領導,當知曉其下屬實有可能發生違法事件而電話聯系小紅,亦符合常理,即使其言語有不當之處,也不能得出馬越峰存在向雲中鶴通風報信等阻礙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不法行為。

此外,馬越峰的行為也不代表被告公司對該事件的處理。

最後,當雲中鶴的違法行為被確定及受處罰後,公司也及時作出了對他的辭退決定。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導致其辭職而主張補償金,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小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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