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男子與女技師發生關系,女技師說第一次,張口要2萬!。

湖南衡陽,男子與足療店女技師發生關系,後被女技師以『第一次』為由索要2萬元賠償,男子認為技師在敲詐,直接送到派出所,不料自己反被判強奸罪。

王某是足療店的常客,經常混跡於各類會所之間,這天他來到一家足療店,看到墻上的貼的技師照片後,點名就要何某為他服務。

王某見技師頗有姿色,於是多次到店消費,並與何某添加微信好友,後私下也是頻繁聯系。

幾天後,王某因為應酬喝了很多酒,於是就在酒店住了一晚。

第二天醒後,王某就給何某發微信,稱自己昨晚喝了很多酒,並以身體很難受為由,請何某給他送點早餐到酒店,並給用微信轉了100元。

何某見狀也不好拒絕,於是買了早餐送到了酒店,王某沒想到何某真的能過來,於是又提出陪自己一起吃早餐,但何某以自己要上班為由拒絕了邀請。

王某不想失去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於是提出買一個鐘,並又向何某轉賬了100元。

何某無奈於隻好留下陪王某吃了早餐,期間王某趁機摸了何某的胸部。

之後王某故技重施,多次以送早餐為由讓何某過來陪自己,期間也是多次試探何某底線。

案發前一天,王某又給何某發微信,稱自己今晚還要喝酒,希望明天早上給他送早餐,並且表示想要抱著何某睡覺。

何某沒有拒絕,但也沒有同意,隻是表示明早會送早餐過去。

王某見何某沒有明確拒絕,於是案發當天,吃完早餐後,以要抱著何某才能睡著為借口,將她抱到床上,之後撕扯其衣物並不顧何某反對,強行與她發生了關系。

事後何某稱自己是『第一次』,要求王某賠償2萬元損失費,不然要報警處理。

王某覺得何某在騙自己,不相信何某是『第一次』,不同意賠錢並搶奪何某手機後摔在了地上。

之後兩人爭論不休,最終王某同意與何某一同前往醫院進行鑒定。

但在兩人前往醫院過程中,王某認為何某是為了騙錢,於是調轉車頭,直接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後,兩人依然爭執不休,王某認為何某是敲詐,而何某控訴王某是強奸,然而民警了解事情經過後,立馬將王某控制了起來。

之後經醫院鑒定,確認何某是第一次,系活動性出血,又經監察機關進一步調查後,以強奸罪將王某訴至法院。

審理期間王某辯護律師認為,何某前幾次均沒有明確拒絕,從而使王某主觀上認為何某是默認兩人發生關系,因此主張王某沒有強奸故意。

但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王某為強奸罪,但因主動投案,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在庭後自願認罪,並且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諒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湖南衡陽,男子與女技師發生關系,女技師說第一次,張口要2萬!。

1、王某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式,迫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從而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本案的焦點在與,何某是否默認王某與其發生關系,根據現有證據表明,雖然何某幾次送早餐期間,多次受到王某的咸豬手後,並沒有明確反對,但這不意味著默認發生性關系。

而且違背婦女意願的情形,可以是違背婦女不願此時、此地或者此階段,就算前一秒同意,之後又不同意,也應當視為不同意,因此只要婦女表現出抗拒,不論發生在何時,都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願。

2、王某構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是否構成自首,隻做事實判斷,不做價值判斷,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只要主動到派出所,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就可以。

對於罪名可以不用做判斷,比如犯罪嫌疑人可以認為自己無罪,或者認為自己不構成強奸罪,但都不影響司法機關對於自首的認定。

因為此罪還是彼罪或是無罪,是需要法院審理的,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因此本案中王某認為何某是敲詐,以此來到派出所,雖然否認自己的強奸行為,但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因此應當認定為自首。

3、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案中王某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後能夠投案自首,並且庭後認罪認罰,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因此符合從寬處罰條件,可以對其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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