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撫摸女人身體,被拒後又實施殘忍暴力毆打的,最高可判15年
《來自:刑事實務》
一女子在吃夜宵,男子路過,先上去就摸了一下女子的身體,女子提出抗議,隨後被男子及同夥進行了殘忍毆打。
大部分人認為,女子傷勢為輕傷及以下的,男子一方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是5年》,如果女子傷勢為重傷的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最高10年》。
但還有一個思路也應該引起討論和重視:
1.行為人如果主觀上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乘人不備,走上去就去撫摸女人身體,應認定為強制猥褻既遂的行為。
『強制』應包括: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
如果乘被害人不備,讓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摸了身體,被害也無法做到反抗,應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的既遂。
比如,有人騎著摩托車,看見身材好的女子,便從後面追過去摸女人身體,然後加速逃離,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強制猥褻行為。
2.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當眾』可作為入罪情節。
而被人拒絕後又實施特別惡劣的手段毆打,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中的『惡劣情節』,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附『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最高刑期15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