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藥給那個男的吃,導致他陽痿,他妻子滿足不了就會來找我了。
』這男子的人品不是一般的壞的,應是壞到了骨髓了,讀書把腦子都讀壞了。
案發江蘇某市,一男子大學畢業後去江蘇工作,人生地不熟的他為了節省開支,準備與人合租,在租房網上找到了一套正在出租的房子,這房子是兩室一廳,其中主人房已入住了一對年輕夫妻,他們也想分攤點房租,於是想著找人合租,男覺得房子適合,對方是夫妻,對自己的影響了不大,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男子就按了進來。
沒想到的時入住一段時間後男子竟然與對方妻子發生了性關系,更為匪夷所思的是為了想長期占有他人妻子,竟然對對方丈夫下藥,案發後被拘時民警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幹?
他說:『下約給他可以讓他陽痿,那他和妻子就無法過正常的性生活,他的妻子就又回來找我了』
現場的人聽了,腦殼都是『嗡嗡嗡』響的,這種人不但品行低劣,是不是精神上也是出了問題呀?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件經過:
大學生丁某一畢業就來到了江蘇找工作,人生地不熟的剛到這裡首先就得找住的地方,因為剛參加工作,對住的要求並不高,他希望能找到合租的,一是能省錢,二是在人生地不熟的情況下能以最快速度結識到新的朋友,以後生活上也能有個方便。
於是他在一租房網上找到了一則招合租的廣告,聯系上對方之後發現是一處兩房一廳,房東是一對年輕夫妻,他們住在主人房裡,這對年輕夫妻很和善,對方妻子還長得很俊。
丁某大致看了一下房子的環境覺得還不錯,並且與這對夫妻聊得也很合拍,雖然他們是夫妻,好像對自己也並沒有什麼影響,於是也就決定租了下來,雙方簽了合同,當天他就搬了進來。
丁某入住之後,雙方相處得還算和諧,房東吳某與妻子楊某的生活好像並沒有因為丁某的入住而有什麼改變,因為丁某的上班時間比較特殊,他一般都是上晚班,下午2點開始上班一直上到晚上12點才下班,回到家也就凌晨了,所以丁某與吳某夫婦照面的時間還特別地少。
並且丁某這個人不怎麼愛走動,周未的時候都是喜歡呆在自己的房間裡面看書,玩遊,都不怎麼愛出門,所以吳某和楊某覺得丁某的存在感覺都不強,有時甚至覺得到底有不有別的人入住進來了,因此他們的生活習慣都沒有什麼改變。
就拿楊某來說,平時她在家就喜歡穿清涼的睡衣,丁某剛搬進來的時候她還注意一點,但後來發現這丁某幾乎都不出門的,一周也頂多見兩三回,慢慢地她又恢復了原來的習慣,總喜歡穿很單薄的衣裙在家裡進出,其實裡面連內內褲都沒有穿。
直到有一天楊某穿著單薄的超短睡裙出來,走到陽臺的椅子上坐下來喝紅酒,這時她忘記了還有一個丁某在房間裡睡大覺,她正在哼著小曲的時候丁某正好走了出來徑直向陽臺走去,他要到陽臺取晾曬的衣服,正好與楊某打了個照面。
丁某頓時被眼前的一抹春色撩得呆立當場,他被楊某那誘人的身段給迷住了,腳都挪不動了,這時楊某也意識到了自己的不當之處,趕緊起來尷尬地對丁某笑笑,就回到了房間,但是她萬萬沒想到,就是她這一笑,直接就把丁某的魂勾了去。
打之之後,丁某的生活習慣開始有了變貨,他開始頻繁出門,並且開始找機會與吳某楊某接觸,雙方的交流開始多了起來,丁某特別花心思想方設法地接近楊某,因此吳某不在家的時候,丁某與楊某的交流一天比一天多了起來,兩個甚至會一起出去買菜,做飯,丁某最終找到時機向楊某表示愛慕之意,一開始被楊某婉言拒絕了。
但是也不知道是因為丁某外表長得高大帥氣,還是楊某與丈夫因為婚姻久了缺乏新鮮感,最終在一天吳某出差之時丁某不斷向楊某獻殷勤,在一個晚上丁某再也控制不住難以壓制的性慾,他把楊某直接抱回了自己的房間,把楊某扔到了自己的床上,楊某一開始還極力反抗了一會,但當丁某露出男人的雄壯時整個人頓時癱軟了下去,丁某趁機進入了她的體內,楊某一聲哼呤,好像再次體驗到了當初剛經人事的感受,最終深陷其中。
自從逾越了底線,私底下楊某與丁某經常趁吳某不在家的時候兩人共赴魚水之絕代,吳某回到家裡,兩人又恢復到往常的樣子,客客氣氣的。
而吳某卻一直被蒙在鼓裡,他怎麼也想不到這眼前戴著一副眼鏡文質彬彬的丁某會引誘自己的妻子並已經發展成了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趁他不在的時候占有了自己的妻子,而楊某也迷戀與丁某發生性關系,她能在丁某這裡得到在丈夫那裡得不到的性體驗,而她也一直認為丁某是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又沒有女朋友,無非就是貪戀她的身子,並不會多想的。
但是她萬萬沒想到,她這僅僅是按正常的邏輯去想問題,但丁某這個人在思想上就是有問題,他想的大大出乎楊某的意料之外。
自從丁某迷戀上楊某的身體之後,在性心理上差生了強烈的占有欲望,而這種欲望甚至變得越來越扭曲,他竟然想著以後能長期占有楊某。
要達到這個目的,隻有等到楊某與她的丈夫吳某離婚,他認為楊某與自己過性生活的時候非常地依戀自己,甚至還向自己透露,他的表現比楊某的丈夫好多了,同時,吳某與楊某尚沒有孩子,也因為如此,他認為只要自己提出讓楊某與吳某離婚,相信她會同意的,到時自己再把楊某娶了,這就能長期在一起做浪漫的事了。
於是在一天晚上丁某與楊某發生性關系之後,他就提出了他的想法,希望楊某與丈夫吳某離婚,然後他們兩在一起,當時楊某就明確表態了,她從來就沒有想過要與丈夫離婚,並且告訴丁某,她隻是圖新鮮才與他發生性關系的,希望他不要多想,希望兩個的關系不要影響到雙方的生活,丁某可以正常地去找自己的另一半。
楊某沒想到丁某會有這種想法,她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擔心事情會一發不可收拾,於是開始慢慢地疏遠丁某。
丁某看楊某態度很堅決,他並不甘心就此與楊某斷了關系,他左思右想竟然想到一個荒唐辦法,他希望能通過這處辦法來讓楊某回到自己的身邊來。
他在網上某購物平臺購買了一種能抑制男性性慾的違禁藥物,他經常會找機會趁吳某用餐或喝水的時候,把研磨成粉狀的藥物用水化開偷偷投入到吳某的杯裡讓他沒注意的時候喝下。
一開始可能是劑量放得太少,藥效好像不明顯,吳某與楊某經常還在房間裡發生性關系,他在門外偷聽,聽起來還是蠻和諧的,平日裡兩個看起來還是很恩愛,這讓他心裡特別不是滋味,醋意大發,他決定放大劑量。
這劑量加大後,效果很快出來了,吳某與楊某過夫妻生活時開始覺得腰酸背痛,陰莖也經常疲軟無法勃起,根本無法進入,這時間一長,丁某也看出來了,於是他又開始找機會去引誘挑逗楊某,並且假意對楊某說,他覺得楊某說的話是對的,他應該好好地去找他的另一半,在沒找到另一半之前,他依然可以與楊某保持這種關系,並且互不幹涉雙方的生活,楊某因為無法在丈夫那裡得到滿足,無法抵抗丁某的誘惑,再次與他發生了性關系,丁某大喜。
而在這其間,吳某竟然因中毒一度發生癱瘓的情況,楊某帶著丈夫去治療,一下子也沒有查出什麼問題,她更沒想到丈夫是被人下了藥。
這時的丁某已經完全失去了理性,心理扭曲到了極點,他看楊某再次與自己纏綿在一起,在他身下瘋狂地享受著性愛帶來的快感,他竟然開始蠱惑楊某,他說吳某這樣的情況是給不了她幸福的,不如一不做二不休,讓吳某徹底消失,不如就與他一起生活吧,並且還很得意地告訴楊某,吳某為什麼不行都是因為吃了他下的藥,他希望楊某與他一起把吳某給謀害了。
楊某聽了頓時後背發涼,她這才知道竟然是楊某搞的鬼,沒想到這個男人表面上看人畜無害的模樣,心內卻是如此陰毒,這種男人實在令人害怕,心狠手辣到如此地步,也非正常人所為,她也僅僅是與丁某玩玩而已,怎麼會跟這種人在一起呢?
但楊某這女子遇到問題卻還蠻冷靜的,她假意答應丁某,卻找機會暗中查找丁某購買藥物的證據,找到他購買的店鋪,以及與店家的聊天記錄,並且把藥物拿到手,當這一切都掌握之後馬上報了案。
最終楊某被刑事拘留,當警方問及他為什麼這麼幹的時候,他說:『我喜歡那個女人,我把藥給那個男的吃,導致他陽痿,他妻子滿足不了就會來找我了』
當時所有人聽到這話的時候,都是非常震驚的,根本就沒法想象這個丁某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這已非正常人所能做出來的事情。
陽終丁某被以故意殺人罪提起了公訴。
我們暫且不談論丁某與楊某關系道德倫理的問題,就本案而言,丁某最終為何是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而不是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呢?
故意傷害罪:
刑法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傷害他們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並在行為上放任其行為發生,最終導致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並且傷情達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定義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兩點:第一,在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第二,行為人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並最終導致受害人被傷害並達到輕傷以上。
換而言之,犯本罪者是存在主觀上的故意的,但其目的僅僅是希望其行為讓被受人受到傷害,但並不希望其傷情會危及性命。
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剝奪他們生命的主觀故意,在行為上放任並積極促使他們死亡的結果發生,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罪主觀上要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換而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其行為能達到致人死亡的結果發生,並在行動上積極促使此結果發生,最終構成故意殺人罪。
兩者的共同之處與區別:
第一,兩者共同之處均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但區別在於,故意傷害罪責任形式為故意,但僅僅是希望其行為給對方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並不希望危及受害者性命。
第二,故意殺人罪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事實:回歸到本案,丁某一開始購賣違禁藥品向吳某投毒,目的是致吳某的性功能受損,以達到無法與妻子楊某過性生活,以此讓楊某能重新回到自己的身邊,在此階段丁某的目的僅僅是希望吳某的性功能受損,其明明知道投放藥物到導致吳某性功能受損而故意放任此行為,並最終導致結果發生,在這段階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但是因為貪心不足,丁某希望能完全占有楊某,遂產生殺害吳某的想法,並開始積極購買藥物尋找機會再度向吳某投毒《未遂》,在此階段,丁某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並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此其為行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幸運的是,其陰謀讓楊某獲悉,丁某沒有造成吳某的死亡結果,屬於故意殺人的未遂犯。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殺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殺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法院給出最低刑期的判罰,可能是基於其有坦白自首的行為、積極賠償被害者損失等因素,三年有期徒刑比較合理。
在這場荒唐鬧劇中,沒有一個人是贏家,丁某最終為自己的所作所為入獄,給人生留下了抹不去的污點。
楊某沒有遵守夫妻之間忠實的原則,待吳某痊愈後,婚姻也許就走到了盡頭。
正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能看著到一起實屬不易,婚姻生活能否幸福需要雙方都能全力以赴,共同奔赴,婚姻是一份忠誠,一份責任,一份擔當。
好好珍惜難得的緣分,別讓他人的惡意破壞了難得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