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丨噪聲治理不應止於『民不舉,官不究』。

談及噪聲污染,幾乎每個人都深有體會。

馬路上的汽車鳴笛聲,建築工地的機械轟鳴聲,門店促銷商品的叫賣聲,小區樓下廣場舞的喧囂音樂等。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回應了公眾關注的噪聲污染問題。

和以往的立法不同,本次提及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考核評價之中。

在筆者看來,這有利於破解噪聲污染治理中『民不舉,官不究』的窘境。

作為一種『公害』,因為噪聲污染引發的投訴問題已非常突出。

2020年,生態環境部門『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收到的公眾舉報中,噪聲擾民問題占41.2%,排各環境污染要素的第二位。

有研究表明,當室內的持續噪聲污染超過30分貝時,正常睡眠就會受到幹擾;而持續生活在70分貝以上的噪聲環境中,聽力及身體健康就會受到影響。

震耳欲聾的噪聲,著實讓深受其害的群眾苦不堪言。

除了對健康造成影響外,噪聲污染對人們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容易使人煩躁易怒,產生厭煩情緒。

事實上,關於噪聲污染的立法和治理在不斷探索、完善之中。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控制方法、鑒定手段、處罰辦法等均有所涉及。

2018年12月29日,再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即便如此,因噪聲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並未能消除。

客觀來看,相較於水、空氣、土壤等污染,噪聲污染治理難度更大。

由於噪聲污染轉瞬即逝,難以取得直接證據,在監測取證、界定責任、實施監管等方面都存在困難。

更重要的是,以往的噪聲污染治理多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的狀態;即便有舉報,也多停留在口頭警告的層面。

關於噪聲污染的投訴,常常是不了了之的尷尬結果。

因為廣場舞噪聲污染,就曾引發不少沖突。

為阻止被噪聲騷擾,有人甚至采取了潑糞、鳴槍、放藏獒等極端方式。

如此做法,不僅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更是會引發嚴重後果。

噪聲污染防治,關乎民眾的美好生活。

『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加強環境噪聲污染治理』。

這是環境噪聲污染治理有關內容首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為解決困擾噪聲污染防治的問題,本次修法圍繞強化規劃源頭防控、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職責、準確界定防治對象、完善主要噪聲源管理措施、強化違法處罰等方面展開。

孩子晚上需要做作業,老人需要早休息,上班族希望多睡會兒……治理噪聲污染不應止於『民不舉,官不究』,更應以本次修法為契機,主動作為。

讓身處繁華都市的人也能擁有安靜的夜晚,噪聲污染治理裡有著濃濃的民意期待。

作者:鄭智維《本刊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