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強行與男子發生性關系,用力過猛坐壞男子腎臟|案例分析
朱某《女,35歲,離異》是某健身房擔任健身教練,因為朱某經常與所教學員傳有緋聞,朱某老公要求其要麼換工作,要麼離婚,朱某本著對工作熱愛的態度堅決地離了婚,幸好兩人膝下無子女,也算沒有累贅。
5月20日晚10點,朱某正準備下班要出門的時候發現自己手機不見了,第二天她自己到視頻監控室查了一下,發現手機被一個大學生學員王某拿走了。
第二天,朱某將王某約到自己住處,以告發王某盜竊相威脅要與王某發生性關系,王某無奈同意。
但是由於朱某用力過猛,王某事後感覺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腎臟損害,經過鑒定屬於重傷。
後王某要求朱某賠償,朱某不同意,王某無奈報警。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隻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
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
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盜竊手機的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市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1》如果所盜竊手機經過鑒定價值為4000元,某省盜竊數額較大標準為3000元,王某構成盜竊罪;
《2》如果所盜竊手機經過鑒定價值為4000元,某省盜竊數額較大標準為5000元,王某不構成盜竊罪,隻是盜竊的違法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發達地區的入罪標準較高,可能會出現同時盜竊一部價值3000元的手機,甲省認定為犯罪而乙省不認定為犯罪的情況。
朱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1》朱某與王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36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上面法條可以看出,強奸罪的對象隻能是婦女,因此 朱某《女》以脅迫的方式與王某《男》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猥褻行為,因此朱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制猥褻罪犯罪構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2》朱某的猥褻行為導致王某受重傷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刑法』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朱某的本意是與王某發生性關系,王某受重傷的結果雖然是這個行為導致的,但是朱某並沒有傷害王某的故意,但是朱某顯然是有過失的,因為這個受傷是她導致的,而不可能是意外事件。
雖然強制猥褻罪中也規定了『其他惡劣情節』,但是這裡的情節一般指的是猥褻次數以及猥褻的內容,因此這裡不能適合結果加重犯。
綜上,朱某導致王某受傷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朱某前後一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是觸犯兩罪,因此屬於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顯然是強制猥褻罪重,應當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
結語:王某如果不盜竊也就不會被威脅,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少違法犯罪就是變相地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