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湖北武漢,女子網購一樣東西,被誤認為『情趣用品』,收到快遞後她懵了,盒子上寫滿侮辱的字眼,她拒絕快遞公司1000元賠償,就想弄清楚是誰幹的?
張女士是健身達人,每天都去健身房運動,是她雷打不動的習慣,為了能緩解肌肉酸痛,促進血液循環,達到更有效地放鬆的目的,她經過教練的推薦,網購了一把筋膜槍。
她貨比三家,很快選到了性價比很高的一款,然後下了單,也就三天的時間,就到貨了。
她興高采烈的去取快遞,可拿到快遞那一刻,她傻眼了,筋膜槍外包裝箱上,寫滿了污言穢語:『再買這個我給你大耳巴子』、『你買這東西搞si人了下次不要買了!』『你大爺的』。
張女士的好心情一掃而光,憤怒充斥了內心,誰對自己出言不遜,極盡侮辱?她怒氣匆匆來到快遞站點,這快遞就是從他們那裡送出去的,外包裝上的字他們早就看到了,也覺得挺莫名其妙的,從字面上分析,應該是物品快遞的過程中,被人把健身器具誤認為是情趣用品了,也不知出於什麼心裡,也不知道是哪個快遞員,利用工作之便,寫下這麼多侮辱性字眼。
張女士喜歡網購,經常取快遞,所以快遞站點的工作人員和她很熟悉,他們和張女士商量,補償給她1000元,這件事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張女士斬釘截鐵的拒絕了,自己不是為了要賠償,這點錢,也彌補不了她人格上受到的傷害,她就是想知道,這些字到底出自誰之手?
『當時拿到快遞我都驚呆了,他憑什麼這樣說我?』,在張女士看來,自己購買的是健身器具,即使是『小玩具』,也是自己的自由和權利,礙著他什麼事了?憑什麼被人指責侮辱,品頭論足?
經張女士要求,快遞站點給她調取了監控,她想知道,快遞外包裝上的字,是在快遞站點被寫上的,還是在到這裡之前就有了,她要把范圍縮短,才能找到罪魁禍首。
視頻中顯示,快遞到了快遞站點後,共經手兩位工作人員,開始是一個男員工拿起自己的快遞看了好一會,然後又遞給了身邊的一個女員工,女員工同樣看了會後,才放在傳送帶上。
由此可見,他們就是在看包裹上的字,這說明,這些字不是快遞站點員工所為,而是在抵達這裡之前的過程中,被人寫上的。
快遞站點表示,他們會竭盡所能查明真相,給張女士一個交代,讓張女士回去等結果。
既然快遞站點態度這麼端正,就給人家時間吧,畢竟調查取證需要一個過程。
可等了18天,還是沒結果每次打電話,都說還在調查,這讓張女士很是氣憤,她覺得快遞方是在拖延時間,想不了了之,她一氣之下,把這件事發到微博上,引起了關注,快遞公司一看事態不可控制,於是,又提出經濟賠償想要息事寧人,再次遭到張女士拒絕。
她堅定地表示,自己要的不是金錢賠償,而是事實真相,她就想找到寫侮辱字眼的那個人,讓他受到懲罰。
網友對此也感到很憤慨:
『比這個更恐怖的是,寫這個字的人,可能知道她的地址,放任這種人確定不會出大事?』
『支持訴諸法律解決, 不管買什麼都沒寫這些話給消費者的權利!』
『有些快遞真需要整頓了,把我的箱子什麼亂扔,壞了都沒人搭理』
那麼,快遞員在包裹上寫侮辱字眼,對消費者人身攻擊觸犯了什麼法律呢?
誰寫下這段話,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快遞員要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即受到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一》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需要被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如果被執法機關認為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具體被處罰的原因在於,『大耳巴子』涉及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內容;而剩下的內容,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民事責任』二是民事責任,罵人或寫下侮辱性的內容給他人,屬於嚴重侵犯他人人格權的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
且上述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發現被人罵了,無論過了多長時間,都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都會予以判決。
『刑事責任』針對執法機關認為情節非常嚴重的情況。
寫下這段侮辱性語言的人,可能會被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處以刑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可能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是罵人一時爽,事後悔當初。
非常支持張女士的誓將惡意人身攻擊者繩之以法的決心,這樣的人,就應該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做人做事,一定要規行矩步,不能為所欲為,人生在世,與人交往,修身養性,處處都離不開規矩。
懂得規矩,守住規矩,和守規矩的人在一起,才能守住人生。
有了規矩,人才會有做人的底線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