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男》與唐某某《受害人,女》在網上相識,起初每天通過社交軟件交流,分享日常。
時間長了,彼此產生了好感,於是兩人決定在現實中見一面。
於某某約了唐某某到餐廳吃飯,見面後兩人都喝了不少酒。
晚上9點多兩人離開,於某某沒有很醉,於是將唐某某帶回了自己家。
回到家後,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說『我喝多了』,並靠在於某某的肩頭閉上眼睛,仿佛睡著。
於某某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系。
《唐某某表示自己喝醉後,對發生的事情全無印象。
再有印象時,就發現自己在於某某家赤裸身體發生性行為,自己用手推了於某某一下,就又沒有印象了。
》
晚上11點多,唐某某清醒,發現自己身上一絲不掛,提出讓於某某送她回家。
《回家後唐某某和母親到醫院檢查,提取了唐某某案發時穿著的米黃色內褲並存留了擦拭唐某某私處的衛生紙。
》於某某在送唐某某到家後,開車返回家中。
凌晨時分,於某某發現手機上有唐某某的未接來電,便驅車前往唐某某家。
走到路口時,正好與被害人及其母親相遇,唐某某的母親與被告人於某某遂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某某提出報警解決。
隨後唐某某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後,將幾人帶回派出所。
被告人於某某的姐姐與唐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唐某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於某某的行為不予追究,並請求司法機關免予對於某某的刑事處罰。
最終依據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於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律師普法』:醉酒發生性行為算是強奸嗎?
強奸還是自願?不能光看一人的陳述,需要結合雙方的陳述,還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綜合認定。
『醉酒』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判斷酒後的性行為,還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受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曾多次向於某某表明自己喝多了,神志不清醒。
然而於某某卻還是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她的上衣,繼而發生性行為。
唐某某在案發後表示,與被告人飲酒後自己神志不清,對於在被告人家中發生的事情記憶呈片段性,並於案發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願。
可見唐某某在與被告人於某某發生性行為時,呈現了酒後反應遲緩,判斷能力減弱,神志不清,記憶模糊的醉酒狀態,其性防衛能力明顯削弱。
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發時其清醒自願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確認。
被告人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甲犯強奸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依據『刑法』第236條規定: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於某某10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