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33歲,已婚無子女,某公司銷售經理,工作緣故,經常需要出差、應酬。
張某的老婆餘某比張某小兩歲,餘某有一個雙胞胎妹妹,平日裡關系很好。
每到周末或者張某出差的時候,餘某都會叫妹妹過來陪自己。
一次,公司決定派張某去外地出差,張某也事先和餘某商量好,自己要出差幾天。
這天,張某出門以後,餘某就給妹妹打電話,說姐夫出差了,讓妹妹來家陪自己,自己也好做點好吃的給妹妹吃。
但是,這天公司又有一位很重要的客戶要談,所以臨時決定派另外一位同事去出差,張某留下來和這位重要客戶商談。
晚上,張某和客戶在酒席上是相見恨晚,二人無話不談,所以喝了不少酒,但是對於做銷售的張某來說,還沒到醉酒的狀態。
司機送張某回家,張某回到家後,沒有開燈,怕吵醒老婆,所以直接到臥室上床,和睡在床上的小姨子發生了性行為,期間小姨子醒來之後,也沒有推開張某,而是配合張某發生性關系。
第二天,餘某回來,看到床上的兩人,報警稱張某強奸了自己的妹妹。
原來那天晚上,餘某留妹妹在家中,並且說張某出差不會回來,所以就在臥室睡覺了。
期間,公司老總突然打電話給餘某,說有個重要的項目需要完成,需要餘某晚上去加班。
餘某怕影響妹妹睡覺,自己悄悄起床離開。
於是就發生了這樣的一幕。
事情已經發生,那麼對於張某的行為,警方會如何處理?張默是否涉嫌強奸罪呢?第一,我們需要了解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何為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裡,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就算強奸。
簡單的一句話,其實包含四方面的要素:《一》在客觀上存在強奸的事實或行為;《二》存在一系列手段,致使女性不能反抗;《三》女性在主觀上是不願意的,發生行為存在強迫;《四》犯罪分子在主觀上是故意。
只要滿足這四個方面的條件,那麼就涉嫌強奸。
第二,張某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奸?
在這個案件中,張某確實和小姨子在客觀上存在性行為,但是二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小姨子已經醒來,意識到自己的姐夫要和自己發生性關系,但是這個時候張某如果不願意是可以反抗,但是張某沒有反抗,而是主動、積極配合完成一系列行為。
雖然張某誤將小姨子當成老婆,但是並沒有強迫行為,所以張某不涉嫌強奸。
第三,警方如何處理?對於這個案件,其實本不必要報警,畢竟家醜不可外揚,張某存在失誤,自己的老婆自己認不清。
但是小姨子存在過錯,但是這個過錯也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在道德上應該譴責。
所以,警方一般會以批評教育,調和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