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著進行性行為,算不算強奸?

強奸和自願的性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例如,如果兩個人站著發生性關系的時候,這將極大地影響裁判者對強奸和自願的性行為的認定。

所以說對於強奸罪和自願犯來說,要想準確地定罪,必須弄清是強奸還是自願。

我們來看案例:

男孩張某和女孩小劉在酒吧認識, 兩人還是老鄉。

一天晚上,兩個人約好一起吃飯。

因為是下午五點多鐘,所以就沒有什麼別的事情可做,於是就開始喝酒。

酒後, 雙方相約去了女孩兒的公寓, 聊天談心。

之後男生和女站著發生了性行為。

到了晚上,兩個人就開始吵架,之後決定分手。

這時候女孩兒的合租夥伴正好下班回來。

看到雙方吵架,且女孩兒衣衫不整。

介時,女孩立刻哭著向室友求助,說她被強奸了。

這樣兩人雙雙來到派出所進行了口供筆錄。

站著進行性行為,算不算強奸?

我們來做個分析: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是男生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而不管兩者采用了什麼樣的姿勢,什麼樣的體位。

所以,兩個人即使是站著發生的性關系,只要男生采用了強制手段,那麼女生也可以控告男生強奸,追究男生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依照常識, 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個女孩不是自願, 雙方幾乎不可能站著做愛。

在這個案件當中裁判者也是認為,男生說的是有道理的,男生認為那個女生是在夜場認識的,然後兩個人就相約去了女生的家裡,準備發生性關系,雙方你情我願,事過無悔,但是因為吵架又恰巧被同住舍友撞見。

在情急之下,女方改口說是男方對其進行強奸。

裁判者認為:首先,雙方發生的地點是女孩兒的公寓內,地點比較私密;其次,雙方在一起的時間從下午一直持續到晚上,兩人共處時間較長;第三,雙方做愛體位是站著做愛,沒有證據表明男方使用過暴力,且做愛姿勢傾向於雙方自願;第四,除去口供外,沒有證據表明女孩兒不自願。

綜合以上證據判斷認定,男生構成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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