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曾捷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開放包容程度的提高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同性伴侶人群逐漸增大,同性婚戀的保護意識提升,伴之而來的是其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一系列新問題的衍生和關注。
近年來,團隊處理同性伴侶問題也逐漸增多,主要集中在同居關系的確認、戀愛期間經濟往來、財產分割等方面。
中國現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下,同性婚戀還是處在制度真空下的一種特殊關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對此進行合法化確認;但,需特別說明的是目前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也不承認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但同性同居關系被納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調整范圍中[1]。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1501條規定,相同性別的兩人結婚,所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2]。
2019年5月7日,中國臺灣地區『立法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第2項和第4項條款,賦予同性戀者自2019年5月24日起合法登記結婚的權利[3]。
故本文僅就中國大陸領域內同性伴侶婚戀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同性伴侶這一群體,在歷史的長河中就一直存在,隻是因為追求的愛在性別上和常人理解的不同,因為害怕社會上別樣的目光和看法,他們常常被喻為躲在『櫃子裡的人』,也因為中國婚姻制度明確,結婚的主體是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即為異性主體。
因此,同性伴侶在中國大陸領域內婚姻制度下是無法結合成為夫妻構建婚姻關系的。
而婚姻是維護伴侶穩定和忠誠的關鍵,若無婚姻的約束,伴侶在相互忠誠的義務上會存在更大的挑戰,那麼相對來說同性伴侶的忠誠成本也要遠大於異性伴侶。
例如,異性伴侶離婚,相關的人身以及財產關系,幾乎都有相應法條予以規定解釋。
但同性伴侶在面臨分手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在實務中卻難以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適用。
因為法律對身份關系、財產關系的價值定位不同,導致了對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保護力度和調整方式不同,進而會導致法律後果和處理方式的不同。
基於大量檢索案例和對所承辦案件的分析,團隊總結了同性伴侶在分手時會遇到的三點常見實務問題,在本文進行總結和探討。
關於同居關系的確認問題
一般異性伴侶分手時,關於部分財產的分割往往會以雙方是否存在同居關系為前提,但同性伴侶的同居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被認定。
中國法律雖未對同居的概念進行明確定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故中國的同居概念,僅指男女二人之間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因此,若無其他支持同性伴侶建立家庭關系的國家的相關合法文件,同性同居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難以被實際認定,但在處理同性伴侶共同居住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時,隻能適當參考異性伴侶同居的類似情形處理方式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1》僅認定同性伴侶雙方有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實,但對同居關系不予認定。
《2020》豫07民終3928號,裁判觀點:2017年4月,曹某通過網絡軟件與徐某認識,建立了特殊的朋友關系並且一塊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居住。
同性之間的感情問題以及所引發的財產關系糾紛目前中國法律尚無明確約定,同性戀愛不受法律保護。
《2》若有其他支持同性伴侶建立家庭關系的國家之相關合法文件,對文件中記載的家庭伴侶關系予以認可。
《2019》蘇民申7886號,裁判觀點:根據薑某提供的雙方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註冊登記手續、美國公共衛生署出具的出生證明《該證明中記載女嬰XXX的父親系趙某,母親系薑某》以及雙方在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簽訂的『家庭伴侶關系解除協議』,均證實雙方建立了家庭伴侶關系《DomesticPartnership》,雙方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簽署的家庭伴侶關系聲明內容明顯反映出雙方之間系以結婚為目的而成立的家庭伴侶關系。
由於薑某與趙某之間存在特殊的同性家庭伴侶關系,且雙方共同至美國進行試管嬰兒,趙某卵子成功受精後在薑某母體孕育產下女嬰,故對於同居期間以趙某名義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認定,需要考量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支出情況以及雙方之間特殊關系進行綜合認定。
關於同性伴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往來款項性質認定及是否應當返回問題
無論是異性伴侶或同性伴侶在戀愛期間經常會因為共同生活花銷、表達節日祝福等各種原因發生轉賬的事實行為,感情穩定時雙方一般會默認為是贈與,一旦面臨分手,轉賬方極有可能提出轉賬的款項為借款或者不當得利,以此要求另一方返還。
故關於感情穩定期內轉賬款項的性質以及是否應當返還往往將會成為此類糾紛法律爭議的焦點,同性伴侶間轉賬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1》同性伴侶間存在借貸關系的,相關款項應當返回。
若轉款方有借條或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在轉款時雙方存在借貸的意思表示,則法院一般會予以認可並要求另一方進行返回。
《2021》新01民終4692號,裁判觀點:法院對李某稱其與劉某系同性戀關系。
自2016年起同住生活,雙方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相互進行轉款,劉某給李某的費用是同居期間劉某以伴侶身份自願贈予李某,不存在李某向劉某借款的事實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借條上的李某簽字系其本人所簽,李某作為正常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簽字帶來的法律後果,結合雙方同居期間多次轉賬記錄、借條形成的時間及當事人對該借條形成過程的陳述,可以認定該借條系雙方之間債權債務結算的依據。
《2021》渝0117民初3863號,裁判觀點:原被告雙方在一起兩年,期間有大量的資金往來,往來款項未標註性質和用途,款項發生之後才最終出具欠條,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向原告出具『欠條』這一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故原告訴稱其與被告的借貸關系成立並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同性伴侶間存在贈與關系、好意施惠或共同消費開支,相關款項不應當返回。
若轉款方無借條或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在轉款時雙方存在借貸的意思表示,轉賬數額大小不一,或轉款時又附有相關親密話語的,則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相關經濟往來系為了維系感情而產生的贈與關系,不支持以借款或者不當得利返回。
《2020》鄂0103民初10949號,裁判觀點:原被告雙方之間雖然有轉賬,但是原告無法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的合意,轉賬皆沒有借款、還款等任何附言,涉案期間雙方交往親密,每次轉賬的數額有大有小,轉賬時還有附帶我愛你等言語,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推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2021》吉05民終674號,裁判觀點:原被告作為同性朋友在交往過程中感情親密,原告做出如此連續、密集的支出,均是為了在與被告日常生活相處中增進情誼的好意施惠行為,被告也有一定費用的付出,該費用均屬於道德調整的范疇,缺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效果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得利而要求其返還經濟損失的法律依據不足,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可見,在同性伴侶分手後對於雙方往來款項存在爭議時,若涉及到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將結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資金往來的合理性和目的等,綜合主客觀因素來確定相關往來款項的性質。
關於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的分割問題
部分同性伴侶在感情穩定期經常會共同購置車輛、房產等大件財產, 該類財產普遍價值較高,出資購置方式較復雜,在實踐中會成為同性伴侶分手要求分割財產的重點。
鑒於同性伴侶關系並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關系,其財產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保護和調整,車輛、房產等大型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屬認定應適用財產取得的一般規定。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1》同性伴侶出資一方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分手後向另一方主張返還的不予支持。
若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出資購置相關財產的一方存在贈與收受一方的意思表示,則人民法院極有可能認可該贈與行為,對出資一方要求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2021》湘12民終1160號案件,裁判觀點:原、被告在確立戀愛關系後,原告為了增進和鞏固雙方之間的戀情,為被告購買案涉車輛,並將戶名登記至被告名下,結合原、被告的短信載明『給你買車,我也是心甘情願』、『車給你,贈予你的。
我不再追究』、『我送給自己心愛女孩的東西,那是我給他的愛情信物。
我不會要。
我隻是算給她聽,我到底為她付出了多少……』、『東西我就不寫了,車子你要就拿走吧』等內容分析,原告為被告購買車輛的行為系贈與行為,在車輛登記至被告名下時,贈與行為完成。
其主張被告返還所贈與車輛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同性伴侶存在共同出資的行為,對一方請求確認歸其單獨所有的不予支持。
若購置相關大型財產的款項系雙方共同出資,且雙方存在共同出資購置相關財產的合意,則人民法院極有可能按照雙方合意進行財產權屬的確定,或者根據相關的出資份額等確認財產的權屬比例,對出資其中一方要求確認該財產歸其單獨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
《2020》川0108民初16272號,裁判觀點:張某與葉某某系同性伴侶,二人相處期間並不一定共同生活居住,即使共同生活居住,雙方之間的關系也不是中國法律所承認的同居關系。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參照朋友之間的共有物確認、分割發生的糾紛來處理。
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系張某和葉某某各自出資,且二人之間形成了『字據』,內容載明『因位於成都市××路××號××棟××單元3201的購買費用以及裝修費用由二人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共計450000大寫肆拾伍萬元整。
所以該房屋的產權由二人共同擁有,並各人一半分配,同時二人共同履行貸款310000大寫叁拾壹萬元整。
特此立據』證明房屋的產權由二人共同擁有,因此,張某主張對案涉房屋享有50%份額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可見,在同性伴侶分手後對於車輛、房產等大型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屬存在爭議時,若涉及到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若雙方簽署了相關協議,首先會以雙方的協議為準;若雙方無協議的,則會從財產的登記、資金來源、出資貢獻、財產的使用等多個方面,綜合主客觀因素來確定相關財產的權屬。
降低同性伴侶忠誠成本的法律措施參考
關於同性伴侶的忠誠問題,無法通過客觀因素加以控制的;但同性伴侶間的財產糾紛,是絕大多數同性伴侶在分手時可能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在團隊檢索的數千份同性伴侶相關裁判文書中,有90%涉及到財產糾紛。
而這樣的糾紛,實際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予以減少,進而降低同性伴侶間因忠誠問題而產生的經濟成本。
設立居住權
同性伴侶的同居關系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被認定,在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佈實施後。
筆者認為,同性伴侶可通過為對方設立居住權的形式來保障雙方的共同居住生活。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兩種居住權的設立方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或設立遺囑。
針對感情穩定期的同性伴侶,可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的方式賦予一方在另一方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權利更為便利。
同性伴侶雙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為居住權人的同性伴侶一方與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另一方達成的合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 居住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屬於要式合同。
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合同應明確約定設定居住權的住宅地址、門牌號碼、房屋面積等相關事項。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合同應明確約定居住權人取得居住權的條件、行使居住權的要求等相關事項。
4》居住權期限。
合同應明確載明居住權設立的起始時間,即從何時起至何時止。
5》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應明確在發生居住權爭議時,通過何種程序解決糾紛。
]不僅可以實現雙方共同居住的意願,還能降低因共同出資購房或者贈與房產等形式導致相關財產權屬不明帶來的風險。
小tips:
根據長沙市政務服務網的公示,長沙市民辦理居住權登記可攜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居住權權屬來源材料前往政務服務中心等相關辦公地點辦理。
具體如下圖所示:
明確經濟往來轉款性質
同性伴侶在戀愛期間不免會有經濟往來,一些為增進感情而互相發送的小額紅包,或是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花銷,相互間可以直接轉賬。
但當牽涉到大額款項往來時,筆者建議一定明確轉款性質。
例如在轉款前簽訂借條、欠條,在轉款時附言備註為借款。
以此保障雙方在因大額經濟往來產生爭議時得以明晰雙方的交易明細,在維系感情的同時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設立財產協議
同性伴侶在戀愛或者同居時可以簽訂財產協議,對於雙方購置的財產進行約定,若雙方將來分手,關於財產部分可以優先按照協議來進行權屬的認定和分割。
在此,筆者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財產協議中必須要對購置的財產個人所占份額應當進行明確的劃分,且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約定;協議的形式、條款應當清晰明了得以體現雙方的完全意思表示。
協議訂立後,若有條件,可以進行公證,以保障其合法有效。
設立遺贈撫養協議
部分同性伴侶情感穩定,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互相照顧,彼此溫暖,將對方視為生命中最重要的人。
在此種情形下,為防止意外發生,部分同性伴侶會選擇為對方設立遺囑,在遺囑中約定遺產歸對方所有。
但是若雙方分手,遺囑沒有及時進行修改,設立遺囑的一方可能會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因此,筆者建議這部分同性伴侶可以選擇設立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具有雙務性質的協議,給接受遺產的一方設立了前提條件,即該方必須要按照協議承擔立協議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若該方未履行相關義務,則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在戀愛文化大眾化和婚姻關系浪漫化的今天,同性伴侶越來越被社會所接受,而他們身後還有各自的父母家庭和社會關系,那麼隨之而來的財產、經濟甚至人身權糾紛之處理,將亟待更多的關注和解決。
參考文獻
[1] 鄭春傑、徐暢、楊嬌、周璐:『涉外婚姻法律解答與事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62頁。[2] 鄭春傑、徐暢、楊嬌、周璐:『涉外婚姻法律解答與事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0頁。
[3] 鄭春傑、徐暢、楊嬌、周璐:『涉外婚姻法律解答與事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