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按摩,男子撫摸挑逗,使女子產生性慾發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
張某晚上下班渾身酸痛,前往陳某所在按摩店做按摩,陳某以張某穿牛仔褲和穿衣服太緊、不方便做按摩為由換上寬鬆的睡衣。
張某躺在按摩床上,陳某某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張某昏昏然產生愉悅感。
陳某趁機脫去張某衣服,撫摸挑逗隱私處,使張某產生性慾,張某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陳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系,後來順其自然摟抱對方,並配合對方發生關系。
事成之後,張某覺得對不起老公怒報警。
本案系現實中真實發生的案例,因平臺內容限制,部分細節經過處理,保留原有基本內容,筆者不討論案中人對錯,隻解析法律知識。
張某對雙方發生了性、關系的證據無異議,但是提出無罪辯護意見,質證稱:『我認為我在和被害人發生關系的時候,她並沒有拒絕,反而在發生關系的過程中抱著我,配合我發生關系,我認為她默認和我發生關系。
事後結束後她覺得自己對不起老公,才說我強奸,我認為我自己的行為不是強奸』
在本案中有一個難點,那就是一開始陳某與張某發生關系,並沒有被拒絕,而是與其配合發生關系。
張某之所以報警張某強奸,因為在發生關系之後,感覺對不起自己的老公,所以張某告張某強奸。
張某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違反上述任一環節,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均違背婦女的意志,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涉嫌強奸罪。
關於本案,產生了兩個爭論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原因是陳某的行為沒有違背張某的意志,在實施按摩過程中,張某產生性慾,隨後兩人發生性關系,屬於人之常情,在此案中陳某既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也沒有使用刑法規定的強迫手段來實現發生性關系的目的,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理由在於陳某先前的撫摸、按摩等行為使張某產生生理反應,本身張某就不是想和陳某發生關系,因自然喪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繼而發生性關系。
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也符合強奸罪的行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要求。
陳某為滿足個人私欲,在明知張某不願意接受發生關系的情況下,使用按摩挑逗隱私部位,使張某產生性慾,在張某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的情況下,與其發生關系,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對於張某所提出事先屬於情侶關系,默認發生關系的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應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我覺得這個案例挺讓我不解的,首先什麼樣才能知道明知張某不願意接受發生關系呢?如果一開始張某想要釋放天性,同意和陳某發生關系,後來覺得對不起老公,才告陳某強奸,如果真是這樣,陳某豈不是無辜的人?
我覺得這對陳某來說未免有點不太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