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技師給女子按摩時激發女性慾望,發生關系,是否構成侵犯?女性產生欲望處於無法反抗的時候,被發生了關系,是不是構成侵犯。
雖然這件事看上去很離譜,但卻是真實發生的事件,隻能說現實遠比電影來得精彩。
一、 以教導為名義的侵犯。
1、案件人員介紹。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歲,理發店老板。
被害人張某,農村女孩,15周歲,生活經歷簡單、無性經歷,與王某的妻子有親戚關系。
2、案件介紹。
張某經人介紹到王某的理發店做學徒工,剛到理發店的當晚9點多,王某要教張某做足療,便帶張某到三樓的一間房子內。
王某見張某穿牛仔褲,以衣服太緊、無法教其做足療為由讓其換上寬鬆的睡衣,然後讓張某躺在按摩床上。
王某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張某昏昏然。
之後,王某趁機脫去張某衣服,撫摸、親吻張某的身體。
張某感覺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
之後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關系。
幾分鐘後,張某恍然醒悟,大罵王某是色狼,並打電話給其父母說明這件事,父母當即報警。
本案的焦點就在於,王某是否構成犯罪。
這個案情的爭議就是在於:張某自己是產生欲望的,並且在過程中沒有進行反抗,而是在結束之後尋求幫助。
所以也有很多網友也表示,這不是穿上褲子就翻臉嗎?
但是小醒覺得並不是這樣的:首先,女生和王某的妻子是親戚關系,說明之前和王某已經是認識的狀態,對於王某的警惕性就不強。
第二,張某隻是一個15歲的女生,還沒有成年,對於生理的需求還不夠了解。
綜合得知,女生不是沒有反抗,而是出於對王某的信任,和對自身生理情況的不了解才讓王某得逞。
二、法律分析。
第一種觀點 :王某不構成犯罪,因為王某隻是給張某做足療,是生活中常規行為。
張某因為被按摩等身體接觸產生欲望後,並未昏迷也未喪失控制能力和辨識能力,不符合犯罪中的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手段』。
第二種觀點:王某構成犯罪,因為王某使用撫摸、按摩等行為使得年僅15周歲的張某因為生理原因而喪失反抗能力。
結合事後的表現,法官認為當時張某生理上是處於無法反抗的情況,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
什麼是犯罪中的其他手段呢?其他手段是:指犯罪中規定的除『暴力』、『脅迫』之外的『兜底手段』,有觀點認為『其他手段』是指客觀上違背女性意志的一切手段。
而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
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侵犯;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侵犯。
『不知反抗』是指什麼呢?第一:意識不清楚,比如說是因為藥物導致昏迷。
第二:意識清楚,但是被誘騙導致發生關系,比如說因為年紀還小,對於沒有這類知識的了解,對於發生關系的錯誤認識等。
不敢反抗是指什麼呢?主要就是指一些對女性非常不利的處境,比如說是工作中,生活中,嫌疑人沒有明確的脅迫手段,但是女性不從就有可能遭受更大的傷害和損失,從而導致不敢反抗。
三、案件結果。
王某的行為實施在生活經歷簡單且僅僅15周歲缺乏防衛意識的張某身上。
張某不能理解王某的行為性質,王某所實施的按摩、撫摸等行為使張某處於不知反抗的境況。
因此,王某的先前行為使張某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況,可以認定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
綜上,王某的行為既符合犯罪的行為特征,也違背了張某的性自由意志。
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在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案件上統計得知,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未成年人認識甚至是熟悉的人。
要提醒大家,對於孩子的性教育是宜早不宜遲,隻有讓孩子更早的了解這個行為所代表的意義,才能免受被傷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