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資179元?』李明辯解自己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完成嫖娼行為,對公安機關給的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不服,將公安局告上法庭,申請司法鑒定,法院怎麼判?《案例來源:大連市西崗區法院》
在一次執法檢查中,公安機關清查了某洗浴中心,因突發檢查,查獲了正在賣淫的李紅,李紅交待,自己已經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在查獲前還和李明從事了一次賣淫行為,而李明剛剛離開洗浴中心。
公安幹警根據李紅的交待,在洗浴中心門口將李明抓獲歸案。
於是公安機關對李明進行了詢問,李明開始予以辯解,但在警方的證據面前,李明承認了自己的嫖娼行為,李明和李紅在洗浴中心以179元的價格進行了賣淫嫖娼行為,事後,李明通過微信支付給洗浴中心207元,這些錢還包括門票20元,飲料8元。
同時該事實還有李紅的證言,以及微信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據此,公安機關認為李明有嫖娼行為,給予李明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沒想的是,李明對此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認為自己有性功能障礙,不能完成嫖娼行為。
本案的法律問題,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呢?法院又會怎麼判決呢?
釋案說法
警方在作出一個處罰決定前,都會取得相關證據,據此來認定犯罪事實,李明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明確承認自己的嫖娼行為,並且在筆錄中簽字按手印,作為一個成年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應當清楚,自己簽字的後果。
並且該證據也非唯一證據,警方同時還詢問了賣淫女李紅,取得了李紅的證言以及轉賬記錄等記錄,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李明存在嫖娼行為。
李明在法庭審理階段,又提出自己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根本不可能發生性關系,自己向洗浴中心的轉賬記錄隻能證實自己到過該洗浴中心,也不能證實自己有嫖娼行為。
要求法庭對其做司法鑒定。
那麼,法院會支持李明的請求嗎?會對李明做司法鑒定嗎?性功能障礙能不能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明在派出所的供述穩定,均能證實李明有嫖娼行為。
李明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礙,無論鑒定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李明提出的鑒定事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因此法院不予準許,駁回了李明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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