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離婚後仍與妻子同居發生關系,並逼迫妻子寫性愛日記,毆打妻子致輕傷後,又選擇復婚。
在江蘇省南京市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東大學畢業後,在一家行政單位上班,認識了妻子孫麗,二人結了婚,開始幾年,夫妻二人恩恩愛愛,日子過得幸福平淡,慢慢地,王東發現妻子對自己不太親熱了,便對妻子起了疑心。
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東發現了妻子出軌的事實,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王東咽不下這口氣,和妻子孫麗選擇了離婚。
但是離婚後,二人仍同居生活。
同居期間,王東幾乎每天與孫麗發生關系,並讓孫麗寫性愛日記,還經常毆打被害人孫麗,致被害人孫麗左耳廓等身體多處受傷。
經鑒定,孫麗的左耳廓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為多個輕微傷。
案發後,王東家屬代為賠償孫麗人民幣50萬元,孫麗對王東表示諒解,並強烈要求不追究王東的刑事責任,雙方於2021年5月19日復婚。
檢察機關對本案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來源: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
本案的法律問題,王東的行為為何會被檢察機關不起訴呢?
釋案說法
王東在和妻子孫麗離婚後,為了報復妻子仍然與妻子發生關系,並多次毆打孫麗,致孫麗左耳廓的損傷達輕傷二級,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致其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屬於可自訴可公訴案件。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是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後,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件發生後,孫麗向公安機關報了警,案件進入公訴環節,孫麗和王東選擇了復婚,孫麗對王東的行為也表示了諒解,並強烈要求不追究王東的刑事責任,從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對王東的行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罰。
相對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裡的不起訴,不是說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犯罪了,情節輕微,可以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檢察機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作不起訴處理。
其實和人民法院的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是相同的處罰標準。
《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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