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以及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孩童在網絡上以及社交媒體上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信息。
但是這些信息並不一定就是利於孩子成長的,許多時候社會上的一些不適宜兒童的信息以及價值觀會潛移默化的對於孩子的成長造成影響,從而形成傷害。
日前,日本的一位國會議員因為發表了關於『同意性交年齡』相關的言論,被迫辭去了國會議員的職務。
而實際上,隨著社交媒體的傳播,孩童受到性傷害的風險正在與日俱增。
我們將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孩子,對於性傷害的話題將如何處罰?這不應該成為避諱的話題。
日本的性同意年齡隻有13歲?
如果一個50多歲的男性和一位14歲的女性發生關系,即便是基於純潔的愛情,也應當被認為是不合理的。
因為對於僅僅13歲,14歲的個體來說,顯然思想是不成熟的,是不能夠為自己的未來和行為負責任的。
所以日本立憲民主黨的議員本多平直建議到,應該將日本的性同意年齡從13歲提升到16歲,起碼到一個自己不再懵懂的年齡。
實際上以真愛為名,進行性侵害的案件數不勝數,對於性的剝削已經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性問題。
為了保護這些孩子不被蠱惑從而受到傷害,需要政府的議員進行監督和對於法律的完善。
源自於不對等的關系
這些中學生堅信自己得到了真摯的愛情,但是在自己成長之後才發現,這其實是對於性的剝削。
這都是源自於真實的案例,在真正意識到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沒有挽回的餘地,剩下的就是悔恨和遺憾。
實際上,日本對於性交的同意年齡的憲法一直都是13歲,並且在百年之間並沒有推進和完善。
與其他各國對於性相關的法律的推進來說,日本的落後是非常明顯的。
這就同時導致了性教育的不足,而這一切實際上是源於不對等的關系。
他們自己對於性的認知和他們需要擔負的責任不相符,從而造成了漏洞。
人權需要被註重
實際上,在性別平等的問題上,最終回落到人權的討論。
早在18世紀,世界上就出現了對於人權的定義。
法律的意義就是保護所有人的權利不受到侵害,不論是原告的權利還是被告的權利,對於律師和法官來說,都是旗幟一般的存在。
對於性同意年齡的設定,需要考慮到這個年齡的人的特質,是否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判斷和保護自己?是否能夠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解決,就不能保證愛情雙方的權益。
所以對於愛情,對於性同意的年齡,都是基於雙方有能力對於自己和對方負責任而建立的。
如果隻是簡單地各取所需或者花言巧語,就如同危墻一般,不會長久。
每個人在彼此尊重和負責的情況下相愛,同時法律進行幹預和保護,這樣性傷害和性剝削就會被抑制,法律從而起到監管的作用。
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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