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強奸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男,1988年11 月2日生,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xx路xx樓xx座xx號。
因涉嫌強奸於2015年1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11 月28日生,住所地:廣東省羅博縣橫河鎮xx村xx組xx號。
因涉嫌強制猥褻婦女於2015年1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及被告人林某某均系深圳市寶安區xx街道xx美發店員工。
被害人張某某《女,案發時24歲》是該美發店的常客。
2015年1月8日晚,張某某到xx美發店洗頭時,賈某某及林某某邀請張某某當晚一起去xx街道xx酒吧喝酒。
當晚23時許,三人一起在xx酒吧喝酒至1月9日凌晨,之後又一同來到另外一家酒吧喝酒。
期間張某某喝醉了,賈某某、林某某就一起將張某某送回寶安區xx街道xx村xx棟xx室張某某的住處。
之後林某某、賈某某離開了張某某的住處,但隨後賈某某又返回了張某某,趁張某某醉酒無力反抗,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
林某某在離開後不久也返回了張某某的住處,此時張某某告知林某某自己被賈某某強奸的事實並稱要報警,林某某不顧張某某的反抗,強行親吻張某某的脖子並撫摸張某某的乳房及陰部。
隨後張某某打電話報警,民警接到報警後趕赴現場將林某某抓獲歸案,之後又前往賈某某住處將其抓獲歸案。
經鑒定,張某某陰道拭子檢出人精斑,檢出的Y-STR分型與賈某某的Y-STR分型一致,不排除張某某陰道拭子上的精斑來源於賈某某。
被告人賈某某否認控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其辯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是被害人自願的。
被告人林某某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賈某某辯護律師辯稱:被告人賈某某的犯罪惡意較小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請求法院對賈某某從輕處理。
『爭議焦點』
被告人賈某某是否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賈某某、林某某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評析』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賈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的意志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他人意願,強制猥褻婦女身體,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結合本案相關證據,被害人張某某與被告人賈某某發生性關系時已經處於醉酒昏睡狀態。
在此情況下,被害人意識出現障礙,缺乏自由意志,故屬於刑法規定的不能反抗的狀態。
被告人賈某某在此時對張某某進行奸淫,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強奸婦女,且被害人張某某與賈某某一同前往酒吧喝酒的行為不能視作對賈某某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同意,故成立強奸罪。
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賈某某在案發後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告人的諒解,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根據國暉律師事務所《2015》YHXS0099檔案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