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強奸的時候沒有反抗還配合著對方,這屬不屬於是強奸行為呢?
女子張某跟男子劉某是同事,倆人也因為日常業務上的頻繁交流跟合作,關系也逐漸變得越來越熟絡。
有一天,劉某約張某一塊去公園裡散散步,她也答應了。
沒成想這個劉某也是個直截了當的人。
在散步的過程中他直言道,『不如我們做點那方面的事吧,也可以提升一下彼此的感情』
但被張某一口給回絕了。
雖然後續倆人還是一如既往維系著同事關系,不過劉某也並沒有因此而放棄。
有一晚深夜,他去到張某的宿舍,說自己心情不好,想找她談談心。
張某也沒有多想,就給他開了門。
接下來匪夷所思的事情發生了,在進去之後倆人發生了關系,而且還是連續多次,在這個過程中還多次變換姿勢,持續的時間也是比較長的。
這樣看下來,張某好像是自願跟劉某發生性關系的。
但事後張某卻說要去告他強奸。
劉某一聽著急了,請求她不要沖動,不要這樣做,兩個人保持這種關系也挺好的,而且告發了他,對你自己也沒有好處,還不如發展成情人關系呢。
張某被他這樣一說是有點動搖了,但她把這個事情跟閨蜜說了之後,閨蜜建議她一定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就說自己在家中遭受劉某多次的強奸。
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並且讓他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最終張某報了警,而劉某則始終堅持說過程中倆人都是自願的,自己完全沒有強迫她,更沒有使用暴力手段,根本就不算是強奸。
雙方各執一詞,都認為自己是沒有錯,而對方才是過錯的那一方。
02
所以,劉某這種行為究竟是不是強奸行為呢?
有律師認為,不反抗,是不願意反抗,還是不能或不敢反抗?女性不反抗但只要違背了她的意志就能算強奸的。
但到哪個程度、如何量刑,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證據、情節、後果以及律師辯護等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所以劉某跟張某的案件中,難以認定他構成強奸罪的根本在於證據問題。
因為沒有更好的證據證明他違背了她的個人意志,在劉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之後她並沒有當場或者盡快報警,目前有力的證據都隻是一對一的證言。
劉某始終認定自己不存在強奸行為。
因此要認定他確實有這種行為還需要更強有力的證據,不能僅憑一方口頭上的指證就判定一個人有罪。
也還需要全面地審查男女雙方的實際關系如何,在過程中雙方又是如何發生性關系的等等。
不然有一天情侶或者是夫妻之間吵架了鬧矛盾了,又或者因為某些事情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你不滿足我答應我,我就拿著『強奸罪』告發你,這也是不公平的。
至少對於兩性來說這並不是一個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