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某與被害人趙某經事先通過網絡搭識後相約開房發生性關系。
兩人碰頭後一同進入酒店房間,張某要求趙某在性交過程中配合其使用某姿勢,但趙某覺得不適表示拒絕,張某遂拳打腳踢,趙某隻好同意。
該行為是否屬於強奸呢?其實,這是屬於對非典型性強奸案的思考。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法益是侵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
而縱觀此案,張某與趙某最開始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隻是在性交的過程中,趙某又不願意了,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強奸呢?其實婦女的性自主權,不僅包括根據自己的意志發生或者不發生,還包括如何發生性行為的權利,包括性行為的對象、時間、地點、行為方式等,都屬於性自主權。
另一方面,張某對趙某拳腳相向,此時犯罪嫌疑人張某在主觀上存在惡性,使用了讓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屬於『』暴力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種非典型的強奸案是比較難判斷的,在發生性行為時的拒絕,對於男方來說,不知是『欲拒還迎』還是真的拒絕是不好判斷的。
但是,若在過程中使用暴力行為,且對方不願意,那麼極大可能構成強奸罪,但是該暴力行為的程度到什麼地步,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判斷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應當結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進行全面考量。
因此,性交的姿勢,也是性自主權,若是暴力要求特定姿勢,也是構成強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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