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殺父之仇須當報,奪妻之恨最難容』,自古以來殺父奪妻之仇不共戴天。
也有古話說,『爭妻奪田,視死如眠』,由此可見奪人妻子者,大多沒有好下場。
可在當今社會講究法律,就算遇到妻子和他人出軌,也不能沖動行事,否則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連累自己。
雲南臨滄就發生了一樁現實悲劇,男子深夜回家給妻子驚喜,沒想到妻子卻給他一個驚嚇。
當龐某半夜回家時,意外發現妻子的床上還躺著一名陌生男子,最令他憤怒的是,妻子竟然穿著從未穿過的情趣內衣。
龐某家住臨滄某縣城,出身貧苦的他一向能夠吃苦耐勞,嶽父嶽母看他為人老實又肯打拼,便將女兒嫁給了龐某。
婚後龐某和妻子的日子過得也算幸福,平時龐某在外打工,每到發工資的時候,都會把一大半寄回家給妻子保管。
但因為常年在外工作,龐某能夠和妻子見面的機會少之又少,思念妻子的龐某決定找單位請假幾天,回去給妻子一個驚喜。
2020年10月,正值國慶假期,龐某找到領導請假,希望在國慶假期後再多休息幾天,好讓自己回老家和妻子團聚。
領導知道龐某是個老實人,平時工作也很賣力,因此當即同意龐某的請假要求,還讓龐某好好在家休息幾天,陪陪妻子,不需要急著回來。
可龐某不知道的是,自己這次回家,不僅撞破了妻子的奸情,還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
等到龐某連夜坐車趕回家時,已經是凌晨時分,為了不打擾妻子休息,也為了給妻子一個驚喜,龐某沒有提前告知自己回家的喜訊。
等他躡手躡腳地用鑰匙打開房門後,眼前的一幕卻讓他目眥盡裂。
隻見妻子穿著單薄的情趣內衣,被一個陌生男子抱在懷裡。
龐某一氣之下喊醒了兩人,說罷上前準備揪住陌生男子。
可陌生男子發現龐某後,連滾帶爬地來到窗邊,不顧窗臺高度直接從二樓跳下。
龐某見狀立刻追趕,最終在一個小巷子口追到了情夫。
被憤怒沖昏了頭腦的龐某顧不上法律,瘋狂毆打著倒地不起的男子,最終將男子活活打死。
事情到此並沒有結束,死亡男子的家屬得知事情真相後,反而將龐某告上法庭,那麼龐某最後下場如何?
警方接到報案後對這起案子進行了調查,死者名叫郭某,也是住在附近的居民。
隻不過郭某年過50,不僅有兒有女甚至還有一個小孫子。
龐某長期在外打工,郭某看到龐某的妻子年輕漂亮,便心生歹念。
而龐某的妻子也因為丈夫不在身邊寂寞難耐,兩人慢慢走到了一起,並發生了不正當關系。
此後每逢龐某出差,郭某都會和龐某的妻子出軌。
龐某回家後,兩人人假裝隻是鄰居,直到2002年10月,龐某突然回家,撞破了兩人的醜事。
很顯然,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是郭某和龐某的妻子,兩人出軌的行為不僅有悖倫理道德,還違反了法律。
但即便如此,龐某也不應該將郭某活活打死,畢竟郭某隻是違法,尚不構成犯罪,就算犯罪也應該由法院來審判。
因此龐某的行為構成了犯罪,考慮到他沒有殺害郭某的想法和動機,隻是想毆打郭某出口惡氣,因此法院認為龐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是兩種概念,兩者之間的量刑標準也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隻有致人重傷的,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案例中的龐某不僅導致重傷,還致使受害人死亡,按照『刑法』的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龐某面臨的,將是十年起步的最高死刑,最後法院怎麼判的?
事實上,法院並沒有判處龐某無期徒刑或死刑,而是判了9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龐某最終會被判9年?這是因為在這起案例中,受害人郭某本身有著嚴重過錯,如果不是他出軌龐某妻子,也不會釀成這樁悲劇。
因此作為過錯方,郭某雖然死亡,也要負一定責任。
除此之外,在事發後,龐某積極主動投案自首,並供述事情發生的全部過程,自首情節也能為他爭取到減刑。
最後龐某還賠償了郭某家屬5.5萬元的經濟損失,爭取到了家屬的諒解。
結合上述的三大主要原因,法院這才對龐某從輕並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
正所謂『奸近殺,賭近盜』,自古奸情必定伴隨著命案。
夫妻雙方只要有一人出軌,另一人也必定充滿怒氣和怨恨,在沖動和憤怒的影響下,很容易釀成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