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用途上來講,自己家的房子和在外工作時租住的出租屋,兩者之間的用途都在於生活起居,都是個人用來居住的隱秘空間。
但在實質上,二者之間還是有所區別的,在家裡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總歸是安心的,但生活在出租屋時,還是需要多一份謹慎和小心的。
2014年7月5日,廣西河池一名年輕女孩周某在下班回到出租屋後因為忘記拔掉門鎖上的鑰匙,被不懷好意的男子溫某發現後加以利用,順利走進了她的房間,最終,周某在反抗的過程中被溫某殘忍殺害。
而在2013年,江蘇少女裸睡慘遭小偷入室侵犯,事後驚醒:原來不是春夢,在了解到自己的遭遇後她崩潰報警。
接到報案後,警方立刻對此案進行偵查,不久後將兩名嫌疑人蒲某和鄒某抓捕歸案,歸案後,二人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其中鄒某還很委屈的說,他雖然進去了,但什麼都還沒幹,報案人驚醒後還把他給嚇了一跳,隨後就逃竄了。
那麼在事發時究竟發生了什麼?
2013年,年僅19歲的小蘇第一次來到社會上打拼,在朋友的邀請下來到了江蘇常州,且為自己找到了一份穩定的工作。
工作的事情穩定下來後,她也在附近開始尋找租住的地方,不久後她選擇了位於武進區的一處出租屋,繳納房租後便住了進去。
在家裡時,她在休息時便習慣保持舒服的睡眠,隨後也就養成了裸睡的習慣,出門在外而且還是第一次離開家,她在一些事情上的考慮也就不是很周全,比如在睡覺時依舊保持著原有的習慣,而且在鎖門時也不知道要仔細檢查。
於是,一場悲劇便發生在了她的身上。
2013年8月28日,天色已經很晚,在公司加了一天班的小蘇帶著疲憊的身體回到了自己的租住處,此時的她隻想在臥室好好休息。
於是在走進房間後將房門輕輕一帶便走進了臥室,沒有注意到房門其實並沒有被關嚴,還留下了一條縫隙。
29日凌晨,在房間內陷入熟睡的小蘇做起了美夢,而在她的房門外,有一名男子發現了從門縫中透出來的光線,感到好奇之下便走到了她的房門前,輕輕一推就將房門推開。
察覺到房間內沒有傳出聲響就覺得房間裡的主人應該已經熟睡,28歲的蒲某在有了這份猜想後膽子也就更大了一些。
原本他隻是想在小蘇的房間內盜取一些財物,來彌補自己生活上的空缺,尤其是看到有人竟然在睡覺時沒有關好房門後,心情也就更加激動。
而當他走進臥室,發現在臥室內休息的還是一個年輕漂亮,且身上未著寸縷的美女時,心情也就更加激動。
在有了想法之後,蒲某為了確定小蘇確實已經熟睡還故意在她耳邊說了一些話,發現對方沒有任何反應後便對小蘇做出了違法犯罪的事情來。
在做完這些後,看到小蘇依然未醒,蒲某也準備離開了這個房間。
但在他離開時,住在小蘇隔壁的男子鄒某聽到了旁邊傳來的異響,擔心附近遭賊便出來查看。
在發現了被打開的房門後,好奇之下鄒某便走了進去,而他的動靜嚇到了尚未離開的蒲某,為了掩人耳目蒲某便成對方不注意時溜了出去。
因為,鄒某在走進房間後便發現了臥室內休息著的小蘇,隨後在他的心裡便對小蘇產生了一些想法,沒有多想便徑直走到了小蘇的身旁,而這時躲在一旁的蒲某悄咪咪的離開了房間。
但經歷過一次不舒服的體驗後,沉睡的小蘇也有了蘇醒的跡象,於是在鄒某還沒有完成自己的行為時,清醒過來的小蘇便發出了尖叫,隨後鄒某立刻逃離了現場。
身體上的不適讓她覺得在自己沉睡的過程中遇到了些事情,在清醒過來後便立刻撥打了報警電話。
警方在接到報案電話後立刻對此案進行調查,並從小蘇體內提取到了DNA信息,不久後,蒲某和鄒某雙雙被警方抓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警方在對小蘇進行調查了解時詢問第一次遭受不法傷害時為什麼沒有醒?那時她表示,當時自己在做夢,夢見了喜歡的人,直到後來感覺到身體上的不適感後,才發現這原來不是春夢,醒來後便發生了之後的一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蒲某和鄒某在事發時是明知小蘇陷入沉睡,無法明確表示自己的意願,同時也無法對自己的安全做出相應的保障,處於不知反抗的情形,但他們依然做出了犯罪的行為,那麼在主觀上他們是存在強行對小蘇進行QJ的惡意。
且小蘇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時雖然未能進行反抗,但是在事發前她在自己的房間內休息,並未邀請任何人進入房間,且與二人並不相識。
在事發後立刻發出呼救並選擇報警的行為可以看到,在事發時兩名男子的行為是違背了她的意願的。
其中,鄒某雖然並未完成犯罪行為,但這是因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受到了其主觀意志之外的因素影響,因小蘇的突然清醒導致犯罪行為的中斷,在情節上屬於犯罪未遂,而他的量刑將會根據既遂犯的情況受到從輕處罰的結果。
在外面生活畢竟不是在自己家裡,出門在外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無論是外出遊玩還是在出租屋內休息,多一份謹慎和小心,也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
《『2013年,江蘇少女裸睡慘遭小偷入室侵犯,事後驚醒:原來不是春夢』中,圖片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搬運、盜用!》